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七臣七主第五十二 (第3/3页)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故人主失守则危,臣吏失守则乱。罪决于吏则治,权断于主则威,民信其法则亲。是故明王审法慎权,下上有分。夫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夫上好本则端正之士在前,上好利则毁誉之士在侧;上多喜善赏,不随其功,则士不为用;数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则奸不为止。明王知其然,故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则往,召则来,如坠重于高,如渎水于地。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有百姓无怨于上上亦。



    法臣: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位安,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呜呼美哉,名断言泽。



    饰臣:克亲贵以为名,恬爵禄以为高。好名则无实,为高则不御。《故记》曰:“无实则无势,失辔则马焉制?”



    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反而行私请。故私道行则法度侵,刑法繁则奸不禁。主严诛则失民心。



    乱臣:多造钟鼓、众饰妇女以惽上。故上惽则隟不计,而司声直禄。是以谄臣贵而法臣贱,此之谓微孤。



    愚臣:深罪厚罚以为行,重赋敛、多兑道以为上,使身见憎而主受其谤。《故记》称之曰:“愚忠谗贼”,此之谓也。



    奸臣:痛言人情以惊主,开罪党以为雠除。雠则罪不辜,罪不辜则与雠居。故善言可恶以自信,而主失亲。



    乱臣:自为辞功禄,明为下请厚赏。居为非母,动为善栋。以非买名,以是伤上,而众人不知。之谓微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