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章 群策

    第611章 群策 (第2/3页)

务,而且,这也是充分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权的体现。

    只要相关的医护人员不把其在医治过程中掌握的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就应该视为其履行了保护患者**的义务。

    如果医护人员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而对患者的身心造成伤害的,应该按照法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才是我们应该守住的底线。”

    “我们的法律在保护个人**的时候,应该有一个限度,不能够为了保护个人**而侵犯到正常人群的切身利益。

    如果我们把保护**的权力无限扩大的话,很容易出现这样一种状况:

    医生在抢救病患时,如果抢救过程可能接触到病患的血液,就会增加其救治风险。

    为了减小这样的风险,他们就可能在抢救之前要求对病患进行一次初检,甚至加大对自身保护的等级。

    这样一来,势必耽搁患者宝贵的抢救时间,增加抢救的费用,降低救治的效率。

    仅仅是为了防止那万分之一的可能,却要让其他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的病患都要承担这些额外的风险和费用,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对啊,患有类似传染疾病的病患在就医时,如果医护人员可以通过医疗信息中心的资料了解到相关的信息,就可以去掉这些环节,直接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治方案,节约抢救时间,减少抢救费用,提高救治效率。”

    “但是,只要这些患者存在与他人接触的机会,那些正常人也有可能受到感染。

    如果被感染的人群没有被发现,仍然无法保证医护人员的绝对安全。

    所以,在医疗救治之前进行相应的检测还是有必要的。”

    “凭什么要让一个正常人承担可能被感染绝症的风险?

    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还是发现一个驱逐一个,总不能搞得人人自危吧?”

    “如果病人不是特区的正式成员,限制他们入境或者对他们进行驱逐,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如果患病的是特区正式成员,他们已经放弃了自己原来的国籍,我们又把他们驱逐到哪里去?”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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