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章 不安分

    第二百零六章 不安分 (第3/3页)

被人撞了,但因为他年轻体壮,巍然不动,撞人者倒地受伤,被撞者依法补偿损失更大的一方”。

    嗯,判决书里面明确写到:双方均无责任,但是徐某兰摔伤有十万余元医‘药’费损失,判决彭Y需要“补偿”徐某兰40%医‘药’费。判决结束后彭Y立即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其实在马竞看来,他应该转而起诉徐某兰,控告她因为恶意起诉使得自己为了出庭应诉导致大量误工、‘交’通费损失,毕竟人家王浩法官都说了双方都没责任嘛。

    其实在马竞看来,这桩案子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盲区和漏‘洞’,‘交’通法规里面压根没有规定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即使是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2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处理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过错划分原则,没有划分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责任。

    徐某兰摔伤这个案子说明“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存在的,亟需相关立法。而在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其实她应该告公‘交’公司的。因为其是公‘交’车站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其负有管理义务。

    无论徐某兰是自己左脚拌右脚摔倒,还是撞到路人导致自己摔倒,发生地点的公‘交’车站都难逃责任。

    公‘交’公司没有科学合理的设置乘客上下车流程,也没有在公‘交’站设置警告标志警示“车站人流密集请留意上下车乘客,不要着急跑动”。

    徐某兰完全可以起诉对方因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才导致了自己的受伤,并且索要赔偿。

    不过这显然只是马竞的一家之言一厢情愿,这件事发生在天朝,不是发生在美帝。美帝人民可以因为麦当劳的咖啡太烫得到300万美元的赔偿,而在国内,根据十几年前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却只能损一赔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当然,92年的麦当劳咖啡案的细节远不是一杯热咖啡导致麦当劳赔了300万美元那么简单。

    当年,美国其他销售热咖啡的快餐企业卖的热咖啡都只有70-75℃,而麦当劳制订了严格的咖啡冲调规程,规定必须使用96℃的热水冲调咖啡粉,咖啡送到消费者手上时温度应该在82-86℃之间,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释放咖啡的香气。但烫伤专家指出,咖啡如此之烫,如果直接泼洒到皮肤上,将会在2到7秒内造成三度烫伤。

    三度烫伤是最严重的烫伤,伤及真皮到皮下组织之间的深度烫伤,伤口变成白‘色’,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完全坏死,即使治愈,也永远无法恢复原有功能,当伤害范围过大时,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大都因高温导致,或温度为“次高温”,但作用较长而引起。比如这个案子里面的‘女’受害者是开着车从麦当劳的“驾车销售窗口”买的咖啡,她把咖啡杯放在双‘腿’之间打开盖子加糖粉,结果失手打翻热咖啡泼在‘裤’子上,因为不好脱‘裤’子,结果导致敏感部位三度烫伤,‘花’费数万美元医‘药’费。

    陪审团裁定麦当劳有过错,需要赔偿受害者斯黛拉·莉柏克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加上相当于两天营业额的27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总计286万美元,也就是江湖传闻“一杯热咖啡赔了300万美元”的来历。

    不过最终麦当劳并没有掏这么多钱,经过一番斗争与谈判,他们与受害人达成秘密和解,据推测和解费应该在60万美元左右。

    此后麦当劳就悄悄把热咖啡的温度从86℃降到了72℃,并且放大了纸杯上的“高温热饮,小心烫伤”的警示语。而且汽车公司们也因为此案改进了汽车设计,在车上设计了专‘门’放热饮的杯架。

    有意思的是,斯黛拉·莉柏克的案子之后,美帝人民纷纷有样学样,指望“一烫赚大钱”,但是纷纷失败了。不过因为陪审团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时不时还是会有一些人跳出来挑战一把大公司。因为一旦胜诉,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话,将会获得几十上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的超额赔偿,所以很多指望名利双收的律师都会热衷于为这类消费者提供“免费”法律支援——当然不是真免费,而是约定胜诉之后律师得到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赔款作为律师费。

    02年时候就有美国纽约州两名青少年状告麦当劳卖得超级汉堡王炸‘鸡’薯条这些高脂肪垃圾食品把自己吃胖了,要代表全部纽约青少年状告麦当劳侵犯他们的身体健康权。这桩案子纠缠到现在还没有彻底解决,但是麦当当和肯**却已经开始改进配方,降低快餐热量,以改善形象,避免垃圾食品控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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