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章 血海冤屈向谁诉

    第一百六十五章 血海冤屈向谁诉 (第2/3页)

们算账,他们倒欺到门上了?走,某去会一会他们”独孤心慈倒来了兴趣。

    “升堂了,升---堂---”杜莎莎与大熊兴奋的喊着一起奔向县廨公堂。

    升堂,官吏登堂理事为“升堂”。

    击鼓升堂,是燕唐诉讼制度的一种形式,即:民众如果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申告,就跑到县衙门口击鼓鸣冤,县官听到击鼓声就会速速升堂问案,不需要写诉状,也不需要交费用,到大堂从实告来就由官府定夺。击鼓原本是是为宣告县太爷下班所用,到隋唐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而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是须先递状子的。古代的衙门如果县官要处理案件了,就会命官差敲鼓,然后带原告和被告到县衙的大堂内。

    这个升堂审讯亦有严格流程的。

    首先要起诉,大多须有诉状。

    燕唐有制:若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若属细微小事,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

    诉讼须逐级进行,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严禁越诉,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实,谓“自首”,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减刑。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有“务限”规定,如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审案,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县州府接到诉讼后即开始审讯。

    燕唐强调,“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当然县丞、县尉以及主簿这些职司或依职权,或经授权,也可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民事案件。

    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谓“传唤”,若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传唤的对象,除两造外,还有证人和四邻。有关赃罪,还须搜捡赃物。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为“羁押”。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认并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

    官府应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放之”。对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医”,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对妇人犯奸及死罪应收监外,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无夫者由有服亲属、邻里保管,称为“责付”。地方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即告随近官府,县级有逮捕权,如罪犯逃亡,比州、比县可协缉或通缉。如果罪犯持杖拘捕,法律允许捕者“格杀之”。燕唐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对重大案件的罪犯,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否则谓之失职,并视情况给一定处罚。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燕唐断案多以纠问式,一般重视被告口供而定罪,但并不排除人证、物证、书证、勘验等证据。

    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先秦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

    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

    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

    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

    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

    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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