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新音乐是不是以西域音乐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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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新音乐是不是以西域音乐为主体? (第1/3页)

    唐代,是我国音乐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高峰期,有着其特定的历史地位。西汉王朝曾设置乐府,搜集各地的民歌加以整理。汉乐府曲大致分为两类,即“鼓吹曲”(武乐)与“相和歌”(普通音乐)。魏、晋时代,在继承了相和歌的基础上发展了新音乐,即“清商三调”。南北朝时代的南朝,又在相和歌与清商三调的基础上形成了“吴歌”和“西曲”。北魏将吴歌、西曲、清商三调以及相和歌等统称为“清商乐”。到隋唐时代,清商乐便成为汉代以来中原和南方各地传统音乐的总名称。唐代继承了“清商乐”,在中原并在西部和其他民族地区搜集民间音乐,同时也吸收了中亚和印度等地的音乐因素,经过广大人民的选择和音乐家的实践,中原音乐和西域等地的音乐结合起来,因此产生了唐代的新音乐。唐代音乐是我国音乐史上继“清商乐”而起的又一个高峰,形成了当时音乐新的风格。关于这一点,音乐史家们现在已无异议,但对于唐代的新音乐是不是以西域音乐为主体这一问题,却颇有争议,有肯定和否定两说。

    所谓西域音乐,即指我国西部兄弟民族的音乐以及中亚和印度等地的音乐。古代关于西域音乐的历史文献,较早的如杜佑《通典。乐典》,其中说:“周、隋以来,管弦杂曲将数百曲,多用西凉乐;鼓舞曲多用龟兹乐。”西凉即今甘肃武威;龟兹,即今新疆库车。《旧唐书。音乐志》写道:“周、隋管弦杂曲数百,皆西凉乐也;鼓舞曲皆用龟兹乐也。”从这两条推想,当时的西域音乐似乎已占统治地位。但问题在于,杜佑根据的是周、隋宫廷的音乐材料,其中大部分是从北魏继承下来的。北魏、北周都是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宫廷中采用的西域音乐自然就较多,这种情况不能代表北朝的民间音乐活动,更何况西凉乐已经是西域音乐和中原音乐融合而成的。又如白居易《法曲》诗自注说:“天宝十三载,始诏诸道调法典与胡部新声合作,识者深异之。”而沈括则又增益一句:“自此乐奏全失古法。”皇帝下一道命令,何至于从此“乐奏全失古法”?

    解放以前,我国不少文学史和音乐史研究者,在引用古代有关西域音乐文献时,肯定很多。解放以后,尤其是六七十年代,对西域音乐仍肯定得很,虽未明言“西域音乐是唐代新音乐的主体”,但其倾向十分明显。近年来,很多研究者认为唐代的新音乐是以西域音乐为主体的,综述其理由在(1 )词兴起于唐的事实可证明。有两种《中国文学史》都在第十三章说道:“词所以兴起于唐代,是和当时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而繁荣起来的音乐有关。在当时,西域音乐(胡乐)大量传入中国,曲调繁多,从宫廷到民间都很流行;同时,唐代民间乐曲也很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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