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为何“同姓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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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为何“同姓不婚”? (第1/3页)

    “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条婚姻禁忌。它规定,凡同姓者不问远近亲疏,有无血缘关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仅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种说法。

    一、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型和不育,不利人口蕃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二、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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