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自治和不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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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章 自治和不结盟 (第1/3页)

    内境初开有自治,外乡首倡不结盟。

    家事国事天下事,南北东西万里行。

    且说南斯拉夫与苏联决裂之后,国内经济生活出现了巨大的困难。在农村,按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社与集体农庄,看来并没有给南斯拉夫的经济生活带来多大积极效果。相反,农村矛盾越来越多,农民与政府的矛盾也变得尖锐起来。面对现实,铁托采取了大胆的做法:解散农业合作社。

    农民们回到了自己的土地上。

    工厂中的情况也不妙。但工厂怎么办呢?工厂是工人赖以生存的场所;工厂,尤其是国营工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农业合作社可以解散,把土地分回给农民。但工厂却不能解体,把厂房和工具分给工人。

    铁托和他的战友们对此动了一番脑子,最后想出了“工人自治”的概念,并把它付诸实践。

    “自治”的思想,最初是由吉拉斯和基德里奇提出来的。它一被提出,先是受到卡德尔的肯定。随后,便得到铁托的首肯。

    在与苏联进行函战时,南斯拉夫的理论家们就开始认识到扩大党内的民主、扩大生产单位自主权的重要意义。他们都在重新学习马克思、列宁的著作。当时人们就发现,不但是党的理论工作者,就是党和政府的高层领导人,他们的案头上都有这些著作。如何既保住党的领导权,又能给下层和地方以更大的民主和权力?他们想从经典著作中找到答案。

    大家都在动这方面的脑筋,提出的设想和见解五花八门。

    “工人自治”的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实际操作是,通过民主的方法,自下而上地选举代表,组成“工人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直接对工厂进行管理,负责工厂里从生产计划到利润分配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从全国来讲,“自治制”有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浅至深的发展过程。

    1950 年,“自治”还限于工矿和交通运输部门。同年6 月,颁布《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最高经济联合基本法》,规定把工矿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由直接生产者进行管理。形式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人委员会这种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

    1952 年,颁布《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改变国家的计划体制,从此,国家不再对企业下达统一的计划,而是提出计划比例和国家指标,供企业参考。企业的发展计划自主制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后,自行决定利润的分配。取消固定工资,企业人员多劳多得。

    1953 年,颁布《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基础的根本法》,把自治原则扩大到了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等社会活动领域和政治生活之中,使企业自治发展成为社会自治。

    1964 年,南斯拉夫取消了国家投资基金,改由银行贷款,这样,便取消了扩大再生产的国家控制权,而把这一权力给予了企业。

    70 年代,又把“联合劳动”的原则纳入自治制,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这一制度。

    铁托对这一制度极为看重。他指出:

    “工厂属于工人,土地属于农民,这不是一句抽象的宣传口号,而是具有更深刻的意义,体现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所有制、工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整个纲领,因此,只要我们真心诚意要建设社会主义,它是能够而且必须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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