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废法治

    三 不废法治 (第2/3页)

性。对此,荀子是有所认识的,所以他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按梁启雄的《荀子简注》,所谓"大分"指"总纲";所谓"类"指"礼法条文以外比附类推的律例"。这就是说,在荀子看来,礼是法的总纲,也是各种律例赖以推衍的基本根据。这样,荀子便把礼和法沟通了起来,从而扩大了法的范围。贾谊对荀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就表现在,他明确地把制度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内容。他说:君臣相冒,上下无辨,此生于无制度也。今去淫侈之俗,行节俭之术,使车舆有度,衣服器械各有制数。制数已定,故君臣绝尤而上下分明矣。(《瑰玮》)贾谊对"制度"的这种强调,固然是为了实行其"别贵贱"的礼治的需要,但是从制度所具有的强制作用来看,岂不又是一种法治吗?所以贾谊接着说:"擅退则让,上悟者诛,故淫侈不得生,知巧诈谋无为起,好邪盗贼自为止,则民离罪远矣。"(同上)按制度办事就是守礼,破坏了制度就是违法。贾谊通过制度这个环节,使礼治与法治二者沟通了起来。因此,我们既可以说他发展了礼治思想,使之蕴含了法制的内容,也可以说他扩大了法的范围,使之兼容了礼的制度节文,并使之法律化。

    必须指出,荀子虽然扩大了法的范围,但由于他强调"君子者,法之原也",因而主张"有治人无治法",这样实际上就贬低了法的重要性,并且这一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影响十分长远。贾谊与荀子不同,他十分强调制度的重要性。贾谊虽然没有明确地论述过法的产生根源,但他关于"治法"高于"治人"的思想却是十分明确的。在《制不定》中,他曾以黄帝为例,说明如果缺乏制度,将会带来什么后果:黄帝与炎帝是亲兄弟,各人占有天下之一半。黄帝要实行其号令,炎帝就是不听,结果双方"战涿鹿之野,血流漂杵"。贾谊认为,这件事说明"大地制不得,自黄帝而以困。"就是说,如果缺乏明确有效的制度,就是象黄帝这样的圣君,他也是无法对付叛乱的。相反,"地制一定,卧赤子衽席之上而天下安,待遗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乱,社稷长安,宗庙久尊,传之后世,不知其所穷。故当时大治,后世诵圣。"(《五美》)这表明,贾谊认为制度建设对政权的巩固和安定具有决定意义。贾谊重视制度的作用,并不否认人的作用。但他在重人的作用时,并不是象荀子那样把人说成是法制的源泉,而是强调人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去积极地创设各种制度。这一点,他在上汉文帝的《论定制度兴礼乐疏》中说得十分明白: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修则坏。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汉书·贾谊传》)

    显然,贾谊对制度与人,即法与人的关系的看法比荀子的认识要高明得多。可是贾谊关于制度重要性的思想却长期被淹没了,今天我们重温这些思想,仍然深感有现实意义。

    其二,是将法家的"势"论引人礼之中,从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思想。

    关于这一点,于传波在《试论贾谊的思想体系》一文中已经谈到。他说:"贾谊对礼的最大创造是他提出了一个置'势'人礼的'礼之数'。对于君臣之间的礼,他是这样讲的:'主主臣臣,礼之正也;威德在君,礼之分也;尊卑大小,强弱有位,礼之数也。'(《新书·礼》)这个'礼之数'是他首创的,传统的礼中没有大小、强弱。强弱是势,大小是数;而数只是势的度量。大小、强弱都是势的内容,这就是置'势'人礼。是为了和他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主张相应而提出的理论概念。目的是强调天子国大势强,诸侯国小势弱,这样才能防止诸侯造反。"(《中国哲学史研究》1987 年第3 期)我觉得于文的这些观点都是正确的。对于文的观点,我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一、于文指出:"本来在传统的礼中是没有势的地位的。恰恰相反,是以贬势去衬托德和仁的。"并且举出孟子讲的"古之贤王好善而忘势"(《孟子·尽心上》)加以证明。我觉得不仅孔孟是贬势的,即使是主张礼法结合的荀子也是不重视势的。关于这一点,侯外庐同志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