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废法治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

    三 不废法治 (第1/3页)

    (一)论法的必要性

    贾谊虽然十分重视礼治,在其著作中反复强调礼的重要性,但是他并不是完全否认法治。他反对的只是象秦统治者那样,只知道实行严刑峻法,而并不一般地否认法的作用和重要性。他说: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干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日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吵,使民日迂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汉书·贾谊传》)

    在贾谊看来,礼和法各有不同的作用。"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是说礼的作用偏重于教化,在人们的过失。罪恶未产生以前,通过"劝善",即说服教育,从而防患于未然。"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说当罪恶已经发生之后,那就必须毫不姑息地施以刑罚。正是由于礼和法二者的作用不同,所以它们之间不能互相替代。关于这一点,贾谊曾以"芒刃"和"斤斧"的关系予以生动的说明:屠牛坦一朝解十二牛,而芒刃不顿者,所排击,所剥割.皆众理解也。然至髋髀之所,非斤则斧矣。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势已定,权已足矣,乃以仁义恩厚因而泽之,故德布而天下有慕志。今诸侯王皆众髋髀也,释斤斧之制,而欲婴以芒刃,臣以为刃不折则缺耳。(《制不定》)这段话表明,在贾谊看来,不论是礼还是法,它们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过是"芒刃"之于"斤斧"而已,各有各的用场。譬如解牛,锋利的刀于只能用于枝节之处,至于遇到了髀骨和股骨之类的大骨头,那就非斧头莫属了。

    (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思想

    贾谊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是综合儒法、继承儒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重大发展。我们知道,早期儒家是重视礼治而反对法治的。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后来,随着先秦法家的兴起,作为集儒家思想大成的荀子便在继续强调礼治思想的问时,也部份地吸收了法家关于法治的思想。荀子认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这表明荀子虽然重法,但由于他把君子视之为"法之原".这样又势必把人治放在第一位,把法治置于第二位,所谓"故法不能独立,类(指律例--引者)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同上),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荀子的学生李斯和韩非继承了荀子的重法思想,否定了他的礼治思想,但由于一味强调严刑峻法,从而导致了秦王朝的失败。贾谊总结了这个教训,所以又重新回到了荀子礼法结合论之上。但这种回归并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有所发展。我认为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贾谊追随荀子的足迹,进一步扩大了法的范围。在荀子以前,不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对"法"的理解,往往都是与"刑"联系在一起的,即把法仅仅理解为一个治罪的惩罚条例。例如,前面所引孔于讲的"齐之以刑",还有商鞅说的"重刑而建其罪","重罚轻赏"等等,都是把法与刑、罚连系在一起的。显然,这是对法作了过于狭隘的理解。荀子的贡献就在于,他扩大了人们对法的范围的理解。例如,他在《荣辱篇》中说:"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这里所说的"法则、度量、刑辟、图籍"显然都是属于法制一类的东西。杨柳桥在《荀子诂译》中引杨惊解:"度,尺寸;量,斗斜。刑辟,刑法之书。图,模写土地之形;籍,谓书其户口之数也。"荀子是把这些都当作三代的"治法"的,这就使法的范围不只是限于"刑辟",而且包括了各种政治、经济的法则和制度。这样一来,荀子实际上就把礼和法在一定范围内沟通起来了。因为所谓礼,固然有注重恭敬、谦让及思想教育的一方面,即属于态度和方法的一面,但与此同时,也有关于如何实施礼的许多具体制度和法则。这些制度和法则在封建社会同样具有法律的强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