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
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 (第3/3页)
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者。”奉敕宜依。
五年,敕:“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又敕:“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
容斋洪氏《随笔》曰:“周世宗英毅雄杰,以衰乱之世,区区五六年?,威武之声,震慑夷夏,可谓一时贤主,而享年不及四十,身没半岁,国随以亡。固天方授宋,使之驱除。然考其行事,失於好杀,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之极刑,虽素有才?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居正《旧史·纪》载翰林医官马道元进状,诉寿州界被贼杀其子,获正贼见在宿州,本州不为勘断。
帝大怒,遣窦仪乘驿往按之。及狱成,坐族死者二十四人。家仪奉辞之日,帝旨甚峻,故仪之用刑,伤於深刻,知州赵砺坐除名。此事本只马氏子一人遭杀,何至於族诛二十四家,其他可以类推矣(见《窦仪传》)。
又曰:“周世宗用法太严,予既书於《续笔》矣。?居正《旧史》记载其事甚备,而欧阳公多芟去。今略记於此。樊爱能、何徽以用兵先溃,军法当诛,无可言者。其他如宋州巡检供奉官竹奉?以捕盗不获,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以监纳取耗,刑部员外郎陈渥以检田失实,济州马军都指挥使康俨以桥道不谨,内供奉官孙延希以督修永福殿而役夫有就瓦中啖饭者,密州防御副使侯希进以不奉使者命检视夏苗,左藏库使符令光以造军士衤复襦不办,楚州防御使张顺以隐落税钱,皆抵极刑,而其罪有不至死者。”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
上惩五代藩镇专杀之弊,初令诸州奏大辟案,委刑部详覆;既又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
二月,诏曰:“王者禁人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世属乱离,则纠之以猛;人知耻格,则济之以宽。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爱人之旨。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
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
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丑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後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禁系者,有司奏?之。 六月,诏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四十人分往江南、江浙、西川、荆湖、岭南等道按问刑狱。情得者,即决之。若须证逮者,并具狱、论如律。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临事强明、刑狱无滞者,亦以名来上。 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九月,诏:“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加试问,其全不明习者,量加殿罚。”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五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彝式。
二年二月,判司天监苗守信等,请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岁、三元、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断极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晋天福七年诏书,应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自今请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罚,馀如故。”从之。五月,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常命参官主之,管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之未决者,即驰传以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改,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八月,始置审刑院於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如命论决。令左右巡使五日一案视开封司录司、左右军巡及四推司系囚,因督促之,有冤滞者以闻。
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是年春,京西、江、浙大饥,民多相率持杵棒投券富家,取其粟,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策,推官江嗣宗共议取其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以其事上闻,上感悟,下诏褒之,令本州大发廪以赈饥民。遂遣使分诣诸道巡抚,自临遣而谓之曰:“彼皆平民,因艰食强取饣侯、粮以圆活命尔。若其情非巨蠹,悉为末减其法,不可从强盗之科。其凶很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於除恶。”繇是获全活者殆千计。 十月,诏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听狱讼,徒终岁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增烦扰,其诸路提点刑狱司宜罢,以其事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敕:“大理寺所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真宗咸平三年,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寺公案常有五七道,今者逾月之内,绝无案牍,足彰耻格之化,式渐太和之风。请付史馆,用昭圣政。”从之。
四年,知黄州王禹?奏令诸路置病囚院,持杖劫贼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馀悉责保於外。是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
上览囚簿,怃然动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
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仆本佣雇良民,故有是诏。
景德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二年,诏:“大理寺、刑部所举详断、详覆官,止试断狱案五道,差官与二司互考。”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无过、工书判者,具名引对、试断案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无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递补。端拱中,寇准典选,奏用士人。至是,复举前诏。
三年四月,枢密院直学士刘综等诣三司、开封府、御史台、殿前侍卫司编叙系囚。翌日。上御崇政殿临决,杀人者论如律;杂犯死罪、流、徒、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日旰既罢,令军头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施行。是後,每岁暑月,上必亲临虑问,率以为常。
四年,复置诸路提典刑狱司官。所在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相与聚会。内出御宝印纸为历,书其绩效,中书、枢密院籍其名,代还考课,议功行赏。如刑狱枉滥不能摘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以深罪。
知审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依法科行,规避枉法之罪。证左明白者,望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从之。 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言:“杖罪械系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为准。”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今特置司纠察,令金部员外郎、知制诰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奏。
尉卫卿、权判刑部慎从吉言:“准淳化三年敕,诸路所奏狱空,须是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系囚。又准後敕,诸路自今狱空,更不降诏奖谕;奏至,委刑部以逐处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以闻。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本司比对,多不应旧敕。外州妄觊奖谕,沽市虚名。近者?、沧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诖数人,裁一夕即行斩决。伏见前代京师决狱尚五覆奏,盖欲慎重大辟,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朝廷比务审详,恐有冤滥,非有求於急速。其?州府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行奖谕。其诸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禁囚及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委提点刑狱司据等第目数勘验诣实,书於卯历。”从之。
四年,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七年,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讼诉,即投牒自首,虽情状至重,亦以例免。”诏:“自今如实未有显露,即以状报转运使;如格当原免,亦书於历。” 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隋请脔割之,上曰:
“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又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贼,因请“擒获强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後来。”诏:“所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为惨毒。”
按:以此二则观之,则知法外凌迟之刑,祖宗时未尝用也。 天禧二年,上封者言:“今断天下之狱,皆在大理;详天下之法,总在审刑。
二者,海内之准绳也。且今之律令则具有明文,制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四者定刑,重轻殊邈。犯情轻而法重,则近舞文;按状重而处条轻,则为失实。此之审克,尤在尽心。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称故则不得末减,称失则例有降差。承前断公、私、故、失之名,止是法官临时裁处,既无著定,深虑差殊。欲望令经应历刑法司定公私罪名,参详画一。其违制称失者,亦须审详,失错情轻者,明件条奏,使不能因缘为奸,轻重其法。杜其萌渐,实在於斯。”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开封府同议定以闻。既而法官参详:“自今捕盗掌狱官,不禀长吏而捶囚,不甚伤而得情者,止以违制失公坐;过差而不得情,挟私拷决有所规求者,以违制私坐。又捕盗官承前有捕捉稽时不即闻州者,咸以违制论,罪涉太重,望令犯者以违制失论。又律分公私罪,云私,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不吐实情,心挟隐欺,亦同私罪。公,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者。虽私曲,相须公事,得正违法,犹以公坐。望令断狱,并以上文审定。又律有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今请法官断罪,除每行条贯元敕指定违制外,自馀情轻失错者,止从违制失论;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从之。四月,敕:“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之;私罪,杖以下勿论。”
四年,诏:“自今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馀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 咸平中,殿中侍御史赵湘上言:“圣王行法,必顺天道。汉制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臣窃以为古之善政,亦有当於今,举而行之,无亏大体。伏见十二月,陛下圣诞之月,万方祝颂之时,而大辟罪人决断如故。又十一月一阳始出,其气尚微,以至微之阳,处重阴之下,盖议狱缓刑,所以助阳抑阴也。伏望特降明诏,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所在州府,厚加矜恤,扫除狱房,供给饮食、薪炭之属,而严防护,无致他故。情可悯者,奏听敕裁。合依法者,尽冬月乃断。在京大辟人,既当春孟之月,亦行庆施惠之时。伏望万机之暇,临轩躬览,情可悯者,特从末减,亦所以布圣泽於无穷,极遇民之抵罪。且未断两月,亦未至淹延。如此则议狱详刑,助顺生气。若用刑顺於阴阳,则四时之气和,气和则百?丰实,水旱不作矣。”上览之,曰:“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则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至是,乃有是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