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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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四三 (第1/3页)

    △驭夷狄

    ▲内外之限(上)

    《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乱也)夏,寇(劫人)贼(杀人)奸(在外)宄(在内),汝作士(理官)。”

    朱熹曰:“夏,明而大也。”又曰:“蛮夷猾夏,不专指有苖,但官为此而设。”董鼎曰:“虞时兵刑之官合为一,此蛮夷猾夏亦以命皋陶。”

    臣按:有虞之世,皋陶为士。士,理官也,所掌者刑狱之事而首以蛮夷猾夏为言,且蛮夷处边鄙之外,负险阻以为固,不可以理喻,不可以言驯,非用甲兵不可也,岂区区刑法所能制哉,而舜命皋陶以为士而首以是责焉,而后及于寇贼奸宄,何也?盖人君为治必先去其梗吾治者,然后其治可成,所以梗吾治者,其大在蛮夷,其小在寇贼,必使蛮夷寇贼不敢害吾良善之民,则内外安靖而吾政化之所施者无所梗矣。虽然,内者外之本也,内无其衅然后外患不生,掌刑之官得其人则禁诘有常刑、制伏有良法、界限有定所,潜消于未然之先,遏绝于方萌之始,不待其猖肆而后施之以甲兵也,此圣人之微意欤。

    《禹贡》: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度也)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蔡沈曰:“谓之绥者,渐远王畿而取抚安之义,侯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绥服内取王城千里,外取荒服千里,介于内外之间,故以内三百里揆文教,外二百里奋武卫,文以治内、武以治外,圣人所以严华夏之辨者如此。此分绥服五百里而为二等也。”

    臣按:《禹贡》五服之制曰甸服、曰侯服、曰绥服、曰要服、曰荒服,内而甸、侯二服,外而要、荒二服,而绥服居乎其中,则介乎华夷之间也。就此一服而言,其地凡五百里,内三百里以揆文教,由此而至于王城千里之内,声明文物之所萃,故于此揆其文之教必灿然明备,度之而皆同也,由此而极于荒服千里之外,障塞险阻之所限,故于此奋其武之卫,必居然振作,修之而不弛也。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蔡沈曰:“要服,去王畿已远,其文法略于中国,谓之要者取要约之义,特羁縻之而已,绥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蔡,放也,流放罪人于此也。此分要服五百里而为二等也。”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蔡沈曰:“荒服去王畿益远,而经略之者视要服为尤略也,以其荒野,故谓之荒服,要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流放罪人之地,蔡与流皆所以处罪人而罪有轻重,故地有远近之别也。此分荒服五百里而为二等也。”

    臣按:先儒谓《禹贡》五服,甸、侯、绥为中国,要、荒已为外国,圣人之治详内略外,观五服名义可见,治中国则法度宜详治以必治也,治外国则法度宜略治以不治也。观至于五千见德化之远及,观要、荒二服见法度之不泛,及圣人不务广地而勤远略也如此,后世为治者往往昧于轻重缓急之辨,固有详于内而忽于外者,亦有专事外而不恤其内者,又有内与外皆不加之意者,胥失之矣。虽然,此非特世主处事之偏,亦由其祖宗立法之失也,载观虞夏之世,立为五服之制,内二服以治乎内,外二服以治乎外,中一服则兼治乎内与外焉,既有以为内治之具,又有以为外侮之防,文教之外以兵卫,兵卫之外以蔡流,其法一定而不可易,其规一定而可长守,所以为子孙生民计也远矣。

    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

    蔡沈曰:“地有远近,故言有浅深也。上言五服之制,此言声教所及,盖法制有限而教化无穷也。”

    臣按:中国之地南北东,东西为远,故《禹贡》言圣人声教之所及于东曰渐、于西曰被,皆指其地言,而于南北则止曰暨而不言其地,可见圣人向明之治,自北而南日拓而远,不可为之限量也,东渐于海,海之外地尽矣,西被于流沙,流沙之外犹有地焉。渐如水之渐渍底于海者也,被则如天之无不覆被,天所覆被处圣人之化皆可至也,振举于此而远者闻焉是之谓声,轨范于此而远者效焉是之谓教,其风声教化虽曰无远不及,然亦惟止于海而已。虽然,其所以渐、被、暨及风闻之声、神化之教,使之闻而慕之、振而动之而已,未尝体国经野、设官分职而以内治治之也。

    《周礼》:职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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