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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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 (第1/3页)

    賦役(一)

    土田租賦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繫而國儲出焉。台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闢、賦不加增,所入恆至不敷。軍需歲靡帑金十數萬,取之內郡。此台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夫納總、納秸,不責於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於磽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優渥,加意懷柔,履畝區方,爰照輕則,以定章程;更嚴經界,以禦強暴。雜稅既酌其平,養廉獨處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歟!志賦役。

    土田

    租賦

    ·土田

    台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比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釐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釐零(內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釐五毫零、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釐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釐零、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釐零。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釐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釐零(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釐、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釐零、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釐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釐零、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釐、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釐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釐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釐六毫零(下則),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釐七毫零(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釐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釐零、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釐零,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釐零、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釐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沖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田上則四分三釐,中則一甲六分一釐零、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釐零,園上則一甲八分六釐零、中則二甲三釐零、下則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釐零;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釐零、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釐零、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釐零,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釐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釐零(上則八甲零七釐、中則一十五甲七分三釐、下則一十八甲六分一釐零),園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則五甲三分一釐、中則一十八甲四分二釐零、下則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釐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釐零;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釐零(上則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釐七毫、中則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釐七毫、下則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釐七毫),園三萬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釐五毫八絲四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三甲一分五釐四毫二絲六忽二微、下則三萬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釐)。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零(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零),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零(內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釐零、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零、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內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釐零、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零),園七十九甲五分四釐零(內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釐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釐零(內上則三分五釐零、中則二甲五分一釐零、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釐零),園一百零一甲零三釐零(內上則一甲五分零、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零;田三十七甲零三釐零(內中則三甲零八釐零、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釐零),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零(內上則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零(內上則一分五釐、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釐零),園六十九甲九分九釐(內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釐零、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零(內中則六分三釐零、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釐零),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零(內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釐零、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零;田五甲六分一釐零(內上則五分一釐、中則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甲二分五釐零),園八十二甲二分一釐零(內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釐零、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五釐零(內中則二分四釐零、下則五甲一釐零),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四甲四分一釐、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零)。又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零(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釐零、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釐(俱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田九甲九分二釐(俱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零;田八甲九分三釐(俱下則),園九十五甲二分三釐零(內中則二分、下則九十五甲零三釐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釐;田三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內中則二甲、下則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則),園五甲九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釐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釐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釐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釐零(內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八十甲零七釐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釐零、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釐零。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陞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釐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並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釐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釐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釐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釐零)。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釐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釐零、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釐零、下則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內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釐零、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釐零、下則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釐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釐。

    以上共豁免並撥歸,共上、中、下則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釐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釐零(內上則六十三甲零二釐零、中則五十二甲八分三釐零、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釐零),園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四十一甲七分九釐零、中則六十三甲三分七釐零、下則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除豁免、撥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釐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釐零(內上則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釐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釐零),園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釐零、中則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釐零、下則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釐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釐零(內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零、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釐零(內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釐零、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零、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釐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釐零(內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釐、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釐、下則九十二甲零七釐零),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內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釐、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甲三分四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釐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內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釐零(內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釐、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田八十五甲零六釐七毫零(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釐七毫零),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釐零(內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釐;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釐(內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釐;田八甲(俱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釐;田一十六甲四分九釐(俱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釐(俱下則)。又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釐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釐;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釐;田七甲四分二釐(俱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釐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釐;田七分三釐(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釐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釐零(俱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釐零;田二甲六分四釐(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釐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八分八釐。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旱園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旱園二十三甲一分六釐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釐零;田六甲八分四釐零(俱下則),園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甲六分五釐零;田四甲零三釐零(俱下則),園二百三甲六分一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釐;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釐零(俱下則),園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釐零(俱下則)。又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釐。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鳳邑新、舊墾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中則三甲六分六釐零、下則一十九甲六分四釐零),園四十三甲七分九釐零(俱下則)。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園三十甲三分七釐;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一十六甲八分七釐(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收台邑田園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釐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則一百六甲一分七釐、中則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釐零、下則八百九甲七分一釐零),園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釐零(上則一百三十七甲七釐、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釐零)連前通計,共田園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舊額、新墾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舊額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田八十甲七釐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釐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釐零,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六十甲四分七釐零(上則田一甲七分、中則田一甲三分、下則田二甲四分五釐、中則園七分、下則園五十四甲三分二釐零)。

    乾隆五年,新墾下則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零四分二釐。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釐零(內上則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釐零、中則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釐零、下則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釐零),園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上則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釐零、中則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釐零、下則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釐零)。

    諸羅縣

    舊額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釐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釐零(內上則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零、下則二十六甲五釐零),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內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零、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釐零、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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