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卷四 (第2/3页)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釐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零、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零(內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釐;田二十甲四分八釐(內中則一十二甲零一釐、下則八甲四分七釐),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內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釐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四甲八分四釐零、下則四十五甲零三釐),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一十甲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釐、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零)O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釐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內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十三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零(內中則九甲六分零、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釐;田九甲二分(內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內上則一甲二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零;田三甲一分八釐(內中則一甲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釐),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內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釐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則),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零)。各里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四甲六分八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釐;田一甲六分(俱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釐;田五甲三分(俱下則),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釐。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釐(俱下則),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釐零;田二分五釐(下則),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內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釐(內中則四十甲、下則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釐。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釐。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釐。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九釐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釐。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釐;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則),園八十六甲三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四甲五分五釐。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釐零;田六十二甲零八釐(俱下則),園九十四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則)。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六甲八分三釐。

    雍正六年,新墾下則園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墾下則田七甲七分。又新墾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釐零。

    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七甲四分一釐零。

    雍正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釐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內上則六十三甲三分四釐零、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零、下則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釐零),園共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釐零(內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零、下則一萬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釐零)。通縣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釐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釐零、下則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釐零),園共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釐零、中則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釐零、下則一萬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一甲九分(內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二甲四分二釐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釐零、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撥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五分四釐、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三年,撥歸台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沖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釐;田九十甲六分七釐(內中則一十一甲二分七釐、下則七十九甲四分),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釐(俱下則)。

    以上撥歸並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釐零(內中則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零、下則九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釐零(內上則三百零九甲六分二釐零、中則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下則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六年,新墾下則園五甲五分九釐零。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二甲零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釐零;田一甲八分九釐零(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釐零(內中則六甲八分五釐零、下則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釐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釐零、下則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釐零),園一萬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內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釐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釐零、下則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釐零)。

    彰化縣

    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以上實撥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釐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釐零(俱下則),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釐零,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釐零。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釐零;田五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則),園五十二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八甲九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報墾田三甲四分(下則)。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釐(下則)。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釐(下則)。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釐零。連前撥歸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則),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豁免水沖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釐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則),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釐零(俱下則)。

    乾隆五年,新陞下則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陞下則園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釐零。

    乾隆八年,新陞下則園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陞下則園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釐零。又新陞下則田園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則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釐零,下則園九十六甲七分六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釐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釐零,園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則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釐零)。

    淡水廳

    舊額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零一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則),園一甲三分(俱下則)。

    雍正十三年,報墾下則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陞下則園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則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釐。

    乾隆九年,新陞下則園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計,實在田園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釐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釐(俱下則),園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釐零(俱下則)。

    澎湖廳

    舊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陞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畝共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釐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墾地種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計,實在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賦

    台、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徵粟,惟澎湖廳地種徵銀。舊額,通台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諭:『臺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卹。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徵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田園,實徵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陞田徵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陞園,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陞園,徵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陞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陞田園,徵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連前舊額,共徵粟一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徵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徵粟一十萬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畝,實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又番社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額徵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徵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下則園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應於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田園,應於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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