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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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 (第1/3页)

    賦役(二)

    戶口鹽課水餉陸餉

    戶口

    鹽課

    水餉

    陸餉

    ·戶口

    康熙二十三年題准:臺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征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二年,上諭:『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臺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徵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釐。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徵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徵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將每石改徵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徵銀不算),共徵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徵社餉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釐八毫。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徵銀一千零一十八兩。又土番四社,共徵社餉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零。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徵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徵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共折徵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臺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賦)。

    彰化縣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

    通縣實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賦)。

    淡水廳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賦)。

    澎湖廳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賦)。

    臺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釐。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釐。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徵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內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徵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徵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釐。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共減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又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減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萬零八百六十五,共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大傑巔番社年徵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釐;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徵銀二十四兩。

    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卓猴番社年徵餉銀六十三兩;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徵銀一十四兩。又,新港番社年徵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釐;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徵銀三十五兩。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釐。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徵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釐。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八百九十七,共減徵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實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六百六十兩。

    下淡水八社番丁,舊額年徵粟石折徵銀二千零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計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籐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糸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樓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澤機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四毫(加六堂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瑯嶠社徵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釐,琉球社徵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零,卑南覓社徵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釐)。歸化生番十社,共輸鹿皮五十張,折徵銀一十二兩(山豬毛社、八絲力社、加蚌社、加無朗社、礁磱其難社、加少山社、北葉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臘社、錫乾社)。

    雍正二年,歸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輸鹿皮九十張,折徵銀二十一兩六錢(加走山社、施率臘社、拜律社、礁網曷氏社、毛絲絲社、七腳亭社、柯律社、加無朗社、加籠雅社、加泵社、陳阿修社、務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陳阿難社、益難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錫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輸鹿皮九十五張,折徵銀二十二兩八錢(貓仔社、紹貓釐社、豬朥束社、合蘭社、上哆囉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龜朥律社、貓籠逸社、貓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錐來社、施那隔社、新蟯牡丹社、下哆囉快社、德社、慄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載)。

    乾隆二年,定每社實徵鹿皮二張。通計生番四十七社,共徵鹿皮九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實共徵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七錢六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民丁三十五,共減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又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三百四十二,共減徵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八百一十六兩四錢。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一百二十七,共減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徵銀七百九十一兩。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五百七十三兩一錢六分三釐(諸羅山社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哆咯囉社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大武壠社併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內優等四社合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麻豆社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目加溜社併附新社仔二社合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零,蕭壠社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零,新港社併附卓猴社合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釐,大傑巔社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阿里山社併附踏枋、鹿楮、唣囉婆、盧麻產、干仔務等五社併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筠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奇冷岸社徵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大圭佛社徵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零,他里霧社徵銀五十兩零八錢三釐零,猴悶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柴裏斗六社徵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徵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釐,東螺社併附眉里二社合徵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社徵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二林社徵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釐,大突社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貓兒干社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九分,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徵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釐零,南北投社併附貓羅社合徵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釐零,馬芝遴社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釐零,半線大肚社併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徵銀三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二釐,阿束社徵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釐零,貓霧拺社徵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釐零,沙轆、牛罵社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零,蓬山社併附大甲東、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合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釐零、新港仔併附後壠社、貓社、嘉志閣、中港仔等四社合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竹塹社徵銀三百七十八兩,南嵌社併附坑仔、龜崙、霄里等三社合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淡水社併附北投、麻少翁、武勞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合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零,雞籠社併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內木武郡赤嘴社徵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母社徵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徵銀一十二兩,挽麟倒咯社徵銀一十一兩五錢,杵里蟬蠻蠻社徵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徵銀一十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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