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黨篇第十

    鄉黨篇第十 (第2/3页)

人服裘毛向外,外加上衣,當與裘之毛色相稱,故緇衣[光案:《說文》:“緇,帛黑色也。”]之內宜羔裘,黑羊皮。素衣之內宜麑裘,麑,鹿子,色白。黃衣之內宜狐裘,狐色黃。緇衣朝服,素衣凶服,黃衣蜡祭之服,亦兵服。

    褻裘長:褻裘,在家私居所穿。長,取其溫煖。

    短右袂:所以便作事。或說:兩袂無一長一短之理,右字當讀作又,又袂猶言手袂。短手袂,言兩袂皆短。一說:卷右袂使短。

    必有寢衣,長一身又半:[光案:據正文,“又”乃“有”之誤植。三民版、東大版、聯經版俱誤。]一說:大被曰衾,寢衣,小臥被。一說:古人衣不連裳,僅在股以上。此言長一身又半者,頂以下、踵以上謂之身,頸以下、股以上亦謂之身,一身又半,亦及膝耳。寢衣殆如今之睡衣,或是孔子特製。又說:此句當移承上文“當暑”而言,或謂當移下在“齊必有明衣布”之上。[光案:“此句當移承上文‘當暑’而言,或謂當移下在‘齊必有明衣布’之上”,東大版原作“此句當移承上文當暑而言,或謂當移下在齊必有明衣布之上”,“當暑”與“齊必有明衣布”二處無引號。]今按:此言寢衣,下言坐褥,明與上文言衣裘有別,非錯簡。

    狐貉之厚以居:居,坐義。以狐貉之皮為坐褥,取其毛之深,既溫且厚,適體也。

    去喪無所不佩:去,除也。佩,繫於大帶。名其器,則字從玉為珮。稱其備人用,則字從人為佩。惟喪事則去飾去佩。

    非帷裳必殺之:帷裳謂朝祭之服,其制用正幅布為之如帷。殺謂縫,帷裳腰有襞績[光案:《中文大辭典》:“績:襞積之也,與積通。”又:“襞積:衣縫也,重疊也,與襞襀同。”],旁無縫殺。其餘裳當用縫殺,以二幅斜裁為四幅,寬頭向下,狹頭向上,縫之使合,上狹下廣。意當時或有不用斜裁者,而孔子則必依古制斜裁。

    羔裘玄冠不以弔:喪主素,吉主玄,吉凶異服。

    吉月:吉,訓善,亦可訓始。吉月即始月,謂正月。月吉則為月之朔日。或說每月之朔,孔子必朝服而朝。

    此節記孔子衣服之制。或曰:〈鄉黨〉一篇,乃孔氏之遺書,多雜記曲禮如此,非必專是孔子始如此。如此節言“君子”可證。[光案:“如此節言‘君子’可證”,東大版原作“如此節言君子可證”,“君子”二字無引號。]或曰:《戴記》有與《論語》同者,乃勦之《論語》,非《論語》有所襲。孔子動作衣服有與眾同者,亦有獨焉者。門人記孔子所親行而已,不得謂“君子”不指孔子。[光案:“不得謂‘君子’不指孔子”,東大版原作“不得謂君子不指孔子”,“君子”二字無引號。]今按:後說得之。

    【白話試譯】

    君子不把玄色纁色來作衣領與袖之邊。不把紅色紫色做日常私居之服。當暑天時,在室內穿葛單衣,但出外必加上衣。黑衣內用羔羊皮的裘,素衣用小鹿皮裘,黃衣用狐裘。在家私居時所穿之裘,較出門所穿者稍長,又把右袂裁短些。夜睡必有寢衣,其長過身一半,下及兩膝。[光案:“其長過身一半,下及兩膝。”,三民版原作“其長過身一半,(下及兩膝。)”,“下及兩膝。”四字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其長過身一半(,下及兩膝)。”,即將逗號亦置入小括號內,並將句號移置小括號外。]冬天把狐貉皮來做坐褥。除去在喪事中,大帶上沒有不佩一切備用的玉器的。除非朝祭用正幅的帷裳,其餘所穿裳,總是開剪斜幅縫製的。弔喪不穿黑羔裘,不戴玄色冠。每年正月歲首,必穿]着朝服上朝去

    (七)

    齊,必有明衣,布。齊必變食。居必遷坐。

    齊:或作齋,古人臨祭之前必有齋。

    明衣,布:或說:明衣,襯身內衣。然不必齋時始衣。又說:明衣,浴衣。齋必沐浴,明衣浴竟所服。浴方竟,身未燥,故有浴衣,用布為之,]着之以待身燥。明者,猶明水、明火,[光案:“猶明水、明火”之有一頓號,東大版原作“猶明水明火”之無一頓號。]取其明潔義。

    變食:改常食。不飲酒,不茹葷,如蒜韭之類。[光案:“蒜韭”,東大版原作“蒜韮”,“韮”字有草字頭者。三民版亦作“韮”之有草字頭者。二字雖相通,宜遵三民版、東大版而作“韮”。聯經版誤。]

    遷坐:謂易常所居處。古人齋戒必居外寢,外寢稱正寢,齋與疾皆居之。內寢又稱寢,乃常居之處。

    【白話試譯】

    遇齋戒時,必有特備的浴衣,用布為之。齋時必改變日常的食品,又改變日常的居處。

    (八)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饐而餲,魚餒而肉敗,不食。色惡,不食。臭惡,不食。失飪,不食。不時,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醬,不食。肉雖多,不使勝食氣。惟酒無量,不及亂。沽酒,市脯,不食。不撤薑食。不多食。祭於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食不語,寢不言。雖疏食、菜羹、瓜,祭,必齊如也。”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飯也。牛羊魚肉細切曰膾。厭,饜足義。不厭,不飽食也。孔子曰:“疏食飲水,樂在其中。”[光案:參本書述而篇第一五章。]又曰:“士恥惡食,不足與議。”[光案:參本書里仁篇第九章。]不因食膾之精細而特飽食。或說:食精則能養人,膾粗則能害人,故食膾不厭精細,謂以精細為善。今不從。

    饐而餲:饐,食傷濕,餿臭也。餲,猶鬱蒸之暍,食因久鬱而味變。

    魚餒而肉敗:魚爛曰餒,肉腐曰敗。

    色惡:食失常色。

    臭惡:變味也。

    失飪:飪,烹調生熟之節。

    不時:物非其時者不食。或曰:食有常時。古人大夫以下,食惟朝夕二時。

    割不正:古者先以割肉載於俎,食時自切之,略如今西餐法。其割截皆有一定,不正,謂不合割之常度。孔子以其失禮,故不食。漢以後既割之,又切之,始加烹調,非古制矣。或說:切肉不方不食。今不從。

    不得其醬:食肉用醬,各有所宜,如魚膾用芥醬之類,亦如今之西餐法。不得其醬,謂設醬不以所宜,與割不正皆以背禮故不食。

    不使勝食氣:食,音嗣,飯也。食肉多於飯氣,則傷人。古食禮,牛羊魚豕腸胃之肉皆盛於俎,醯醢之醬調味者盛於豆,正饌之外又設加饌,肉品特多;[光案:“肉品特多;”之分號,東大版原作“肉品特多,”之逗號。]黍稷稻粱則設於簋;[光案:“設於簋;”之分號,東大版原作“設於簋,”之逗號。]進食不宜偏勝。一說:氣當讀作餼,食餼猶云飯料。說文“氣”作“既”,“小食也。”[光案:“說文‘氣’作‘既’,‘小食也。’”,東大版原作“說文,氣作既,小食也。”,“氣”與“既”與“小食也。”三處無引號,並“說文”後有一逗號。]今皆不從。

    惟酒無量,不及亂:酒無限量,隨己所能飲,以不及醉亂為度。

    沽酒市脯不食:詩曰:“無酒酤我。”一宿之酒曰酤,沽與酤通。酒經一宿,非美者,亦可謂尚未成酒,故不食,[光案:據東大版,“故不食”下應為句點非逗點。]脯,乾肉。不自作而買於市,則不知何物之肉,故亦不食。酒當言飲,云不食。[光案:據東大版,“云不食”下應為逗點非句點。]因脯並言也。

    不撤薑食:撤,去義。食事既畢,諸食皆撤,而薑之在豆者獨留,因薑有辛味而不熏[光案:《中文大辭典》:“熏:火氣盛貌。”],可以卻倦,故不撤。今飯後進茶或咖啡,古昔無之,故獨留薑。

    不多食:此三字單承上薑食言。薑雖不撤,亦不多食。或說:自此以上,皆蒙“齊必變食”來,[光案:“皆蒙‘齊必變食’來”,東大版原作“皆蒙齊必變食來”,“齊必變食”四字無引號。]平常不必然。今不從。凡前所舉,似不必齊時始然。後人於割不正不食、沽酒市脯不食之類,皆以昧於古今之變而不得其解,故疑為承齋事言之。

    祭於公,不宿肉:謂助祭於君。凡助祭皆得賜肉。[光案:“凡助祭皆得賜肉。”之句號,東大版原作“凡助祭皆得賜肉,”之逗號。]凡殺牲皆於臨祭之日清晨行事,[光案:“凡殺牲皆於臨祭之日清晨行事,”之逗號,東大版原作“凡殺牲皆於臨祭之日清晨行事。”之句號。]獨天子諸侯之祭,其明日又再祭,謂之繹祭;[光案:“謂之繹祭;”之分號,東大版原作“謂之繹祭。”之句號。]繹祭畢始頒賜,則胙肉之來或已三日,不可再宿,故頒到即以分賜。

    祭肉不出三日:此謂家祭之肉,皆於三日內頒賜,過此,肉或敗,故不食。

    食不語,寢不言:此處語、言二字通用,[光案:“此處語、言二字通用”之有一頓號,東大版原作“此處語言二字通用”之無一頓號。]謂食寢時不言語。

    雖疏食、菜羹、瓜,祭,必齊如:[光案:“雖疏食菜羹瓜,祭,必齊如”之無頓號,據正文,似宜改作“雖疏食、菜羹、瓜,祭,必齊如”之有二頓號。若然,三民版、東大版、聯經版俱誤。]疏食,粗食。古人以稗食為粗食。菜羹,以菜和米屑為羹。瓜,北方常用。有生食,有熟食。瓜字或本作必。古人臨食,每品各出少許,置籩豆之間,以祭先代始為飲食之人,所以報功,不忘本。謂雖疏食、菜羹、瓜類,[光案:“謂雖疏食、菜羹、瓜類”之有二頓號,東大版原作“謂雖疏食菜羹瓜類”之無頓號。]以祭則必齋如也。當孔子時,非貴品或不祭,而孔子臨食,雖菲薄亦必祭,又必致其肅敬之容。齊,嚴敬貌。

    此一節記孔子飲食之節。

    【白話試譯】

    喫飯不因飯米精便多喫了。食肉不因膾的細便多食了。飯食因濕傷變味,魚爛了,肉腐了,都不喫。色變了,也不喫。味變了,也不喫。煮的生熟失度,也不喫。不當時的不喫。割的不照正規的不喫。調味之品不合適的不喫。案上肉品雖多,不使喫的分量勝過了五榖。只有酒,不加限制,不及醉而止。只做得一夜的酒,外面街市上賣的肉脯,都不喫。喫完了,薑碟仍留]着不撤,但亦不多喫。若赴公家助祭,所得祭肉不過夜,便分頒於人了。[光案:“所得祭肉不過夜,便分頒於人了。”,三民版原作“所得祭肉不過夜,(便分頒於人了)。”,“便分頒於人了”六字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所得祭肉不過夜(,便分頒於人了)。”,即將逗號亦置入小括號內。]自己家裏的祭肉,不出三天,也必喫完分完,過了三天,便不喫了。[光案:“不出三天,也必喫完分完,過了三天,便不喫了。”,三民版原作“不出三天,(也必喫完分完,過了三天,便不喫了)。”,“也必喫完分完,過了三天,便不喫了”十四字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不出三天(,也必喫完分完,過了三天,便不喫了)。”,即將“三天,”之逗號亦置入小括號內,並將句號移置小括號外。]食時寢時都不言語。即使是粗飯,菜湯,瓜類,臨食前也必祭,[光案:“臨食前也必祭,”,三民版原作“(臨食前)也必祭,”,“臨食前”三字加小括號。]而且必其貌肅恭,有敬意。

    (九)

    席不正,不坐。

    不正,謂席有移動偏斜。臨坐先正席,然後坐。此句孤出,於上下文皆不得其類,疑是錯簡,當在“割不正不食”句之下,如“食不語”連及“寢不言”之例。[光案:“當在‘割不正不食’句之下,如‘食不語’連及‘寢不言’之例”,東大版原作“當在割不正不食句之下,如食不語連及寢不言之例”,“割不正不食”與“食不語”與“寢不言”三處無引號。]又說:古人坐席,天子五重,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光案:“大夫再重;”之分號,東大版原作“大夫再重,”之逗號。]南北向,以西為上,東西向,以南為上;[光案:“以南為上;”之分號,東大版原作“以南為上,”之逗號。]此席之正。

    【白話試譯】

    坐席沒有端正,不坐。

    (一0)

    鄉人飲酒,杖者出,斯出矣。鄉人儺,朝服而立於阼階。

    鄉人飲酒:此即古者鄉飲酒之禮。此禮之行,約分四事。一,三年賓賢能。二,鄉大夫飲國中賢者。三,州長習射飲酒。四,黨正蜡祭飲酒。此節所記,當屬蜡祭,主於敬老。

    杖者出,斯出矣:杖者,老人也。古制,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蜡祭飲酒,必序齒位,然及其禮末,則以醉為度。子貢觀於蜡,曰:“一國之人皆若狂”是也。孔子與於蜡祭,年當不及六十,杖者出即隨之,不與眾皆醉

    鄉人儺:儺者,古人驅逐疫鬼,兼及無主之殤鬼,而祭之於道上。[光案:“古人驅逐疫鬼,兼及無主之殤鬼,”東大版原作“古人驅逐疫鬼,(兼及無主之殤鬼)”。將“兼及無主之殤鬼”七字置入小括號內。小括號內乃錢子所添,以助語意之豁然,不宜刪動,當遵東大版。]

    朝服而立於阼階:阼階,東階。或說:鄉人驅鬼,恐驚先祖之神,故朝服而立於廟之阼階,俾神依己而安。或說:此亦孔子敬其鄉黨羣眾之意。蓋儺者為一鄉儺,是亦為我儺。為我儺,斯我為主,立於阼階,主人位。

    此一節記孔子居鄉事。

    【白話試譯】

    鄉人飲酒,待老人持杖者離席,也就離席了。逢鄉人行儺禮驅鬼,便穿上朝服,立在家廟的東階上。

    (一一)

    問人於他邦,再拜而送之。康子饋藥,拜而受之,曰:“丘未達,不敢嘗。”

    問人於他邦:孔子周遊列國,皆交其名卿大夫。問者問候。古問人必以物。

    再拜而送之:拜送使者,如拜所問候之人。再拜者,以手據地,首俯而不至手,如是者再,為再拜。使者不答拜。

    康子饋藥:饋,餉也。[光案:“餉”,據教育部《國語辭典》,有“送食物給人”義。]康子饋藥致問。

    拜而受之:凡言拜,只是一拜。孔子既能拜而受,見不在疾時,是康子所饋藥,殆如今之丸散補劑,乃通用之品。

    未達,不敢嘗:賜食物,遇可嘗,當先嘗,示鄭重其人之賜。今告使者,未達藥性,故不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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