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农 业 (第2/3页)

资料也没有;但是如果这类变化能够在政治不稳定和内战不断的民国初期发生,那么在清末几十年的相对安定的时期中发生同样的变化也不是不可信的。看一看1870至1911年农产品的输出趋势,便可以找到一些不完整的线索。

    按价值计算,茶叶在1887年前是中国最重要的一项出口物,此后,它即被蚕丝超过。茶叶占总出口值的比率从1871年的54%一直下降到1898年的18%,进而下降到1906年的11%。虽然茶叶出口的绝对数量下降得没有那么猛,但这种情况的确说明了茶叶种植亩数在本文所讨论的四十年中没有增加。生丝和丝织品的出口量和出口值在这四十年中都增加了。这说明种植桑树和栎树的土地可能扩大。在华北和满洲用栎树叶来养蚕,蚕的丝织成的柞绸,是一种日益重要的出口丝织品。

    从1888至1919年,除了1899年一年外,中国原棉的出口大于进口。这完全扭转了1870至1887年这段时期(1874年除外)的入超。乍看起来,原棉出口的增长可能有力地说明棉花作物总产量在清朝最后二十年中似乎大量增加了。但事实上并不那么简单。与棉花出口增加一起出现的情况是原棉价格的稳步上涨,同时又从印度和日本运进了价格较低的机制纱。把这三种趋向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出:棉花产量没有增加或增加到足以满足国内和出口两者需要的程度;由此引起的国内棉和纱的较高价格促使纺织业者去购买较便宜的进口货;国内需要的减少随之又反过来抑制了增加原棉生产的兴趣。

    有一种作物在十九世纪最后几十年肯定扩大了种植亩数,这就是鸦片。按价值计算,鸦片一项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是中国最大宗的进口货。鸦片和棉制品合起来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期占中国总进口的三分之二;至1898年就下降到50%左右。下降完全是由于鸦片进口数量减少(鸦片价值没有下降,仍继续上升),虽然棉制品进口量仍迅速增加。鸦片进口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内鸦片的种植逐步扩大。可惜还没有哪怕是可以大致计算一下因取代进口鸦片而开始种植罂粟花的土地面积的材料。清末民初鸦片单位价格的显著上涨是因它的数量减少而引起的市场投机造成的,而压缩数量是在法律上(如果不是事实上)对它查禁的第一步。鸦片的合法进口贸易在1917年底被取缔,但是,查禁国内种植鸦片所作努力的结果,往往随着在其境内种植罂粟花的地方军阀的道德观和财政需要而有所不同。

    我们再根据1879至1915年期间出口数量和出口价值的材料来判断,看来大豆、油菜子、芝麻和花生的种植面积可能大量增加。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这些商品的贸易是微不足道的。从本世纪初开始,豆类产品和植物油的出口值激增,植物油大部分运往欧洲主要供制造肥皂之用,还向日本出口豆类、豆饼以及植物油。主要的生产和出口地区是满洲;日俄战争后人口从华北向满洲的流动可能与大豆种植的重大发展有关。此外,华北查禁鸦片作物的措施促使农民增加种植豆类、芝麻和花生,这样它们就成了代替鸦片的经济作物。另一方面,国内的消费形式同时也起了重大的变化,这表明,豆类和油类的新的出口与其说是表示作物的增加,不如说是把原来在国内消费的产品转用于出口。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起,煤油进口迅速增加,它代替了较贵的、用以制造照明蜡烛和其他用途的蜡烛的植物油。因此,豆类和油类出口的迅速增加很可能夸大了1900年以前种植的作物种类变化的程度;但尽管如此,巴克的材料有力地说明了从二十世纪初期起,这些经济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亩数的确增加了。

    只可能对十九世纪末典型的一年的主要作物产量作出非常粗糙的估计。光绪版(1899年)《大清会典》中关于耕地面积的材料——经过一定的调整,1887年的官方数字为847,760,554亩——经细致分析是不完整的,从各个方面说都大大低估了实际种植面积。许多地方的基本测量单位是把不同等级的土地折成统一标准的“财政”亩;1712年以后开垦的一些土地仍未登记;地方权贵的财产在税册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也不清楚少报土地的精确数字,但根据巴克在1929—1933年农业调查的结果,把数字往上调整三分之一还是很保守的。这样,十九世纪后期的耕地(我假定它相当于作物种植面积)可能为1,130,344,579亩。还没有十九世纪各种作物种植总面积所占比重的详尽材料。但是,如果巴克作出的1929—1933年各作物百分比的平均数和中央农业实验所作出的1931—1937年的百分比平均数因表五所列1904—1909年和1930—1933年期间的变化趋势而被调整,人们就可能对清朝最后几十年的状况作出一个近似的估计。根据这些估计,表六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关于十九世纪后期主要作物产量的似乎可信的测算。

    纺纱业是十九世纪后期农村最重要的单项手工业,它的命运将在下一节讨论。在比较“发达”的长江下游地区(可能还有广东省),商业和制造业最为先进,外国贸易的冲击也最为厉害,那里的外居地主所有制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几十年中有所发展,这表现在发迹的商人、掮客和买办的商业利润投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外居地主所有制的特点是:绝大部分的农村上层人物当然不住在他们土地所在的农村中;他们通常住在县城或村镇中。这种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租栈的发展,个别商人(主要是城市商人)通过租栈把他们的土地和佃户委托给租栈主管理,并在缴清赋税和各种费用后按比例分得收入。不可能估计出这一现象的规模,但村松祐次所发现的事例足以证明,它至少在江南已经不是偶然的现象了。[3] 租栈主往往是农村上层(绅士)中的头面人物,他们能够求得官府的帮助来收租(甚至可以逮捕和拘禁欠租者)。即使在最讲仁爱的儒家地主户下租佃,农村的阶级关系也决不是作田园诗的合适题目,而十九世纪后期的外居地主制则更加苛刻,以致在二十世纪时已经变得令人不堪忍受了。

    表六        1900年前后主要作物的年估计产量

    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记录仍然记载,特别在华北和满洲,除了民田外,还存在着大量旗田、屯田和皇庄。这些都反映了早期满族统治者企图把适应满洲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土地制度强加在被征服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之上。实际上,到了十九世纪后期,除了田赋税率有差别外,早期的区别差不多已不复存在了。人口的增长、微薄的官俸以及土地私有这一中国基本制度的压倒一切的影响,这三者合起来的影响实际上几乎把各种各样土地使用的法定形式统一起来了。旗地与民田一样,也分成被汉族佃户耕种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它们通过种种花招而被自由地租赁、抵押或买卖。

    一般地说,某种形式的官地、租栈地和民田通常并不象连成一片的地产那样雇佣农业劳动力来耕种。“资本主义”的商业耕种方式依然少见,这是晚清农业的几个特征中的第一个,我在前面已经列举了几个变化,但这个特征保持不变。可以举出在整个十九世纪中官吏、富绅和垄断商人拥地超过一万亩的例子,但拥有这样大的产业毕竟是很不寻常的。晚清中国的土地所有是不平均的,但比得上欧洲和亚洲其他地方的大地产或者美国的大牧场和商业农场的农业地产的却很少。土地拥有者通常包括从在华北拥地大约二、三十亩和在南方拥地12—15亩的自耕农起,直到一般拥地也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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