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行政 (第2/3页)

种引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作为类似的案例提出来的。

    实际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县一级定案,向上申报即可。县长可以即时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案件,可是必须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决在内的严重案件报送上级,附上拟审意见。县幕友对他进行指导,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县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结案。例如,强盗作案之后,必须在四个月之内破案。因此,县官也得给他的衙役规定限期,并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他们进行奖惩。知县可以在法庭里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刑讯,使用标准刑具来鞭笞、掌嘴或拶指和拶踝骨等。只有根据某条特定的法律条款,才能进行判决,还要有关人犯写出供状、画押、并接受判决。但是,如果判错了案,县令就要受到严惩,如果证明是他的错,他就应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罚。

    县令在执法时,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十六条基本法律条文(律),又要遵循一千九百个左右补充案例(例),而这两种法律条款还可能互相矛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带普遍性,而它的含义又是模棱两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县官必须小心翼翼,当他作为一名法官时,地位是很不可靠的。他还不得不为牵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绅士阶层会通过其他途径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满的判决。对于任何一个县令来说,当他坐在法官席上时,断官司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老百姓当中,打官司对有关各方都是一场灾难。花在衙门差役身上的钱,可以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倾家荡产。因此,在清代的中国社会中,诉讼只起着较小的作用。皇帝的谕旨甚至劝诫老百姓不要进法庭。反对上法庭的偏见波及到那些以写状纸为职业的人。他们被责难为煽起争讼的人。在这个没有律师的国度里,从事法律活动的职业得不到承认。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应该在家庭和宗族里通行的个人关系的支柱。法律体现了儒家的社会准则。当这些准则得到严格地遵循时,就不必诉诸法律了。[2]

    总之,结论只能是这样的:传统的中国在地方一级是受扩大了的家庭或者说受宗族的支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传统中国是等级名分结构的主要支柱,而这个结构是遵循着有关宗族关系的经典教义而在起各种作用的。宗族教导人们要顺从长上,对父亲或丈夫,对绅士或官长都应如此。官僚政治及其进行政治控制的各种机构代表着统治者,并想方设法向统治者效忠。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较小,宗族制度则起着主要作用。在现代革命中,平衡改变了,现在官僚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庭-氏族制度则被弄得七零八落。但对于十九世纪初期的清代,我们只能在旧的基础上才能加以理解。

    清帝国的政府组织保留着明代从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机构:由天子统治和主宰、由朝廷领导的文官政府;在长城以内和 边境地区维持秩序的军事组织;以及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情况进行严密监督的监察系统。这个王朝三权鼎立的每个部门都是从明朝承袭下来的,满洲人只是进行了某些修补。

    在文职行政机构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组成,各部之首是满、汉大臣和副大臣,他们一起行使职权。这种包括六方面的体制是从唐朝沿袭下来的,它把各种行政事务划分为吏、户、礼、兵、刑和工六类。这种六方面的体制也反映在从省到府县政府的各级衙门里。十八个省的巡抚除少数例外,都与总督共同管理他们的辖区,而总督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两省,因此,每个总督和两个巡抚共事。通常清代的巡抚是汉人而总督是满人。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私人卫队。总督和巡抚一般联名向皇帝呈报本省的各种事务。在他们下面的各级地方行政和机构中,道是由两个以上的府组成,府又包括两个以上的县,县是最低一级,全国共有约一千五百个县或相当于县的机构——道员、知府、知县这些职位几乎全由汉人担任。

    在军事部门,清朝的绿营是从明代遗留下来的驻防军(卫和所)衍化出来的,在遍布全国各地的小哨所驻防。满洲人在这种军事组织之外增加了自己的军队——旗兵——做为最主要的后备力量。早在占领中国北部以前,尚武的满洲民族就建立了合军政为一体的“旗”。在旗这种制度下,有战斗力的满族男子都按其出身分属八旗中的一旗,并在不同地区拨给他们一份土地为谋生之用。在这个基本的行政结构之外,还增建了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加在一起,这二十四旗就是一支召之即来和直接效忠于清王朝的攻击力量。八旗的军官由皇帝任命,他们的生活资料由朝廷以土地或俸禄的形式授予。各旗在任何地区都没有根据地,而清朝在擢升军官时则着眼于不致出现私人派系,从而不使出现对朝廷不忠的行为。

    监察机构的主要代表是都察院,这也是从唐朝和唐以前沿袭下来的一个机构。都察院的人员从正规的文官中抽调,任期数年,然后再回到一般官府中任职。他们在京师六科和按省分设的十五道中任职,其职掌是体察民情,对同僚们进行纠察弹劾。御史在古代向君主进谏的职掌在清朝并未完全废弃,但已退居于次要地位。还有一些其他机构也代表皇帝管理政务——首先就是宗人府。对宗人府的亲王们则谨慎地防止他们插手朝廷和各省的权力,但在必要时,可以召他们前来处理某些重大问题。宗人府是为皇帝储备得力助手,并且是培训他们效忠嗣君的场所。按照清朝的传统,皇帝临终时将继位皇子的名字置放于一密封盒中,而他的遗愿便具有祖宗之法的威力。诚然,这并没有制止康熙诸子之间的兄弟相残,也没有阻止人们怀疑继位者雍正篡夺皇位(最后,雍正将他兄弟中的五人置于死地)。宫廷的宦官也是实行监视的另一类重要人员,因为宦官是后宫必然产生的特殊产物;反过来,后宫之所以需要,是为了生育众多的皇子,以便有可能从中挑选出才具优长的皇位继承者。明代宦官专权的经验教训,使得有清一代建立了严格的制度防止他们掌握权力,他们一般是不准干预政务的。清政府最初不是在宦官当中而是在汉人奴仆(最早的家奴)和在旗的汉人中找到了他们最可信赖的臣仆,在清朝统治的头一百年,这些人担任了许多高官要职。但是宦官在皇宫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最后,在十九世纪后期慈禧太后这位女主当权时,他们又曾有过短暂的黄金时代。

    皇帝高踞于文官政府、军队和监察机构三大支柱的顶端,他在日常政务中操持着那些或者协助他维护权力,或者帮助他行使权力的为数众多的机构。专门的机构处理皇家亲贵、皇族以及旗民的事务,对宫廷内务,则与宦官一起处理。内务府财源很广,有皇庄、专门的税收和贡物(包括广州贸易的特税和贡物),有对人参和皮毛的垄断,有罚款和籍没的家产以及官窑和皇家织造,因此岁入很大。但是这些巨额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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