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百八十八节 不改科举

    第两百八十八节 不改科举 (第3/3页)

执法的权力和义务。周琅加入的内容,显然没有秦法那么严酷,他规定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任何旁观者负有不可推卸的帮助义务,这是鼓励互相帮助,远比费劲宣传要有效,如果因为漠视而导致意外伤害的,旁观者都要承担责任。这就不是把执法权下放,而是赋予每一个社会群体更多的法律义务。之所以引入了秦法的这些内容,就是周琅明白后世中国人对陌生人的冷漠。至于引起这种冷漠的讹诈等现象,则通过反坐来处罚,讹诈是很严重的罪行,讹诈失败可是要反坐的。

    由于法国法学家参与其中,又带有一些西方编制法律的方式,更加严禁和细致。同时也带上了一些西方思维。比如周琅支持废除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且还是父债子还等简单粗暴的习惯法,对杀人罪行的裁定,十分细致,包括各种意外杀人,并不需要负有绝对责任。老子欠下的债务,子子孙孙一代代人负担下去,也实在是不适合现代商业社会。

    总的来说,刑罚内容上,跟传统法律是大相径庭的,其实各国法律,包括奴隶制时代的法典,在内容上都有大量类同,因为人类对于罪恶的认知基本上是相似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放火等行为,因为法律终归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区别只在个别细节方面,而这些细节正是因为各国的风序良俗不同所致。

    比如中国人之所以出现父债子还的文化,主要就是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父债子还相比人死债消显然更具有债权约束力,让债主更敢于借债,这种文化的形成,可以让穷人在遭遇灾荒的时候,更容易从地主手里借到救命的粮食,因为他还不起他还有儿子,还有孙子。从负面来看,这种文化当然更有利于债主,而不利于债务人。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观念,周琅坚持人死债消的理念。

    还有一些中国跟国外不同的情况,曾经发生过有西方人因为挖掘古墓,而被当地村民打死,而官府裁定无罪的情况。这起盗墓事件,周琅后来了解到,其实并不是为了盗掘财富,而是几个法国学者在进行研究。由于一直没有得到当地官府的许可,他们就私下雇人挖开了一座宋代古墓,这在西方是没有多大罪行的,西方人进入教堂墓地,挖掘研究,很少会遇到不许可和阻拦的情况,更不可能发展到被愤怒的村民打死的情况。

    但是中国的古墓并不一定是公墓,也许法国人偷偷挖开一座宋朝皇帝的墓葬,反而没人打死他们,但挖掘百姓的墓地,问题却很大。传统观念中,挖坟掘墓是很严重的,挖人祖坟如杀人一样。那座古墓虽然是宋代墓穴,但后人未绝,而且在当地发展壮大,是名门望族,宗族长老认为是他们的祖坟风水好,结果祖坟给洋人刨了,如何不愤怒?

    西方人挖坟之所以不是严重罪行,也跟西方并不讲究厚葬的文化有关,挖开古代坟墓如果只能得到几件腐朽的衣服,当然没人无故去刨坟了。特殊的丧葬文化,自然有特俗的习惯法加以维护。

    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上的不同,司法审判程序也进行了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