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文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二十 文十六年,尽十八年 (第2/3页)

而与之事君。九月,蔡侯入于敝邑以行。行,朝晋也。敝邑以侯宣多之难,寡君是以不得与蔡侯偕。宣多既立穆公,恃宠专权。○偕音皆。十一月,克减侯宣多,而随蔡侯以朝于执事。减,损也。难未尽而行,言汲汲于朝晋。○汲音急。十二年,六月,归生佐寡君之嫡夷,归生,子家名。夷,大子名。○嫡,丁历反。以请陈侯于楚,而朝诸君。请陈于楚,与俱朝晋。十四年,七月,寡君又朝以蒇陈事。蒇,敕也。敕成前好。○蒇,敕展反。前好,呼报反,一本作事。



    [疏]注“蒇,敕也”。



    ○正义曰:蒇之为敕,无正训也。先儒相传为然,贾、服皆云:蒇,敕也。



    十五年,五月,陈侯自敝邑往朝于君。往年正月,烛之武往,朝夷也。将夷往朝晋。八月,寡君又往朝。以陈、蔡之密迩於楚,而不敢贰焉,则敝邑之故也。密迩,比近也。○比,毗志反。虽敝邑之事君,何以不免?免,免罪也。在位之中,一朝于襄,襄公。○朝,直遥反。而再见于君。君,灵公也。○见,贤遍反。



    [疏]“一朝”至“于君”。



    ○正义曰:郑穆公以僖三十三年即位,晋襄公以文公六年卒。一朝于襄,三年十一月也。再见於君,十四年七月,往年八月也。或者十四年七月寡君又朝,敕成陈事。再见于君,谓往年正月烛之武往朝夷,八月寡君又朝是也。



    夷与孤之二三臣相及於绛。孤之二三臣,谓烛之武、归生自谓也。绛,晋国都。



    [疏]“孤之二三臣”。



    ○正义曰:礼,诸侯与臣民言,自谓寡人,小国之君自称曰孤。臣与他国之人言,称己君为寡君。此归生对晋称己君,当云寡君之二三臣。昭十九年,子产对晋人云:“寡君之二三臣札瘥天昏”,是其事也。此言孤者,盖郑伯身自对晋,或自称孤。归生因即以孤言其君也。



    虽我小国,则蔑以过之矣。今大国曰:‘尔未逞吾志。’敝邑有亡,无以加焉。古人有言曰:‘畏首畏尾,身其馀几?’言首尾有畏,则身中不畏者少。○几,居岂反。又曰:‘鹿死不择音。’音,所茠荫之处。古字声同,皆相假借。○茠,虚求反。荫,於鸩反。



    [疏]注“音所”至“假借”。



    ○正义曰:《释言》云:“庇、庥,荫也。”舍人曰:“庇,蔽也。茠,依止也。”郭璞曰:“今荫为茠。”杜意言本当作荫,古字声同,皆相假借。故传作音,言鹿死不择庇荫之处,喻巳不择所从之国,欲从楚也。服虔云:鹿得美草,呦呦相呼,至於困迫将死,不暇复择善音,急之至也。刘炫从服说,以为音声,谓不择音声而出之而难杜。今知不然者,以传云“铤而走险,急何能择”,言走险,论其依止之处,以其怖急,得险则停,不能选择宽静茠荫之所。传文所论,止言其出处所在,不论音声好恶,故杜不依服义。刘以为音声而规杜,非也。



    小国之事大国也,德,则其人也;以德加已,则以人道相事。不德,则其鹿也,铤而走险,急向能择?铤,疾走貌。言急则欲荫茠於楚,如鹿赴险。○铤,他顶反。芘,必利反,又悲位反,本或作茠。



    [疏]注“铤,疾走貌”。



    ○正义曰:铤文连走,故为疾走貌。



    命之罔极,亦知亡矣,言晋命无极。将悉敝赋以待於鯈。唯执事命之!鯈,晋、郑之竟。言欲以兵距晋。○鯈,直留反。竟音境。文公二年,六月,壬申,朝于齐。郑文二年六月壬申,鲁庄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年,二月,壬戌,为齐侵蔡,鲁庄二十五年二月无壬戌,壬戌,三月二十日。○为,于伪反。亦获成於楚。郑与楚成。居大国之间,而从於强令,岂其罪也?令,号令也。大国若弗图,无所逃命!”



    晋巩朔行成於郑,赵穿、公婿池为质焉。赵穿,卿也。公婿池,晋侯女婿。○巩,九勇反。质音致,下同。



    秋,周甘歜败戎于邥垂,乘其饮酒也。歜,周大夫。邥垂,周地,河南新城县北有垂亭。为成元年晋侯平戎于王张本。○歜,昌欲反。邥音审。○冬,十月,郑大子夷、石楚为质于晋。夷,灵公也。石楚,郑大夫。



    襄仲如齐,拜穀之盟。复曰:“臣闻齐人将食鲁之麦。以臣观之,将不能。齐君之语偷。臧文仲有言曰:‘民主偷,必死。’”偷,犹苟且。偷,他侯反。



    【经】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台下。



    秦伯罃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罃,於耕反。



    夏,五月,戊戌,齐人弑其君商人。不称盗,罪商人。



    [疏]注“不称盗,罪商人”。



    ○正义曰:弑君称臣,臣之罪,贱臣弑君则称盗。哀四年“盗杀蔡侯申”是也。盗字当臣名之,处以贱,不得书名,变文谓之盗耳。此弑商人者,邴歜、阎职,亦应书盗。不称盗弑者,罪商人,今从弑君称君之例也。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秋,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书二卿,以两事行,非相为介。○介音界。



    [疏]注“书二”至“为界”。



    ○正义曰:卿为卿介则书使,不书介。僖二十六年,公子遂、臧孙辰如楚乞师。书遂,不书辰,是其正也。襄十四年季孙宿、叔老并书之者,晋人敬之。自尔以后,晋人轻鲁币而益敬其使,故特两书之,於法不应书也。此传称“惠公立故,且拜葬”,是以两事行,非相为介,故并书之耳。定六年“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传称桓子献郑俘,孟孙报夫人之弊,亦以两事行,故并书之。但彼非是同时受命,经应各自为文;但以晋人轻之,故不各自别书,与此意少异也。



    冬,十月,子卒。先君既葬,不称君者,鲁人讳弑,以未成君书之。子,在丧之称。○弑,申志反;本又作杀之。称,尺证反。



    [疏]注“先君”至“之称”。



    ○正义曰:“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以先君既葬,故称君也。此亦先君既葬不称君者,鲁人讳弑成君,以未成君书之也。子者,葬前在丧之称也。若言犹在丧而自卒然,讳之也。《释例》曰:“公子恶,鲁之正適。嗣位免丧则鲁君也。襄仲舒倚齐而弑之,国以为讳。故不称君,若言君之子也。”



    夫人姜氏归于齐。



    季孙行父如齐。无传。



    莒弑其君庶其。称君,君无道也。



    [疏]注“称君君无道也”。



    ○正义曰:楚世子商臣弑君言臣子,此传称大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不称世子而称臣者,以见君无道。传言“多行无礼於国”,是其无道之状。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称国又称人;此直云莒弑其君庶其,不称人者,《释例》曰:“刘、贾、许、颍以为君恶及国朝,则称国以弑,君恶及国人,则称人以弑。案传郑灵、宋昭,经文异而例同,故重发以同之。子弑其父,又嫌异於他臣,亦重明其不异。既不碎辩国之与人,而传云:‘莒纪公多行无礼於国,大子仆因国人以弑之。’经但称国,不称人,知国之与人,虽言别而事同也。”



    【传】十八年,春,齐侯戒师期,(将以伐鲁。)而有疾。医曰:“不及秋,将死。”公闻之,卜,曰:“尚无及期!”(尚,庶几也,欲令先师期死。○令,力呈反。先,悉荐反,下同。)惠伯令龟。(以卜事告龟。)



    [疏]注“以卜事告龟”。



    ○正义曰:《周礼·大卜》“大祭祀则视高命龟”。郑玄云:“命龟,告龟以所卜之事。”《士丧礼》卜葬命龟云:“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如此之类,是令龟之辞也。令者,告令使知其意,与命同也。



    卜楚丘占之,曰:“齐侯不及期,非疾也;君亦不闻。言君先齐侯终。令龟有咎。”言令龟者亦有凶咎,见於卜兆,为惠伯死张本。○见,贤遍反。二月,丁丑,公薨。



    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断其尸足。○邴音丙,又彼病反。歜,昌欲反。掘,其勿反,又其月反。刖音月,又五刮反。断,丁管反。而使歜仆。仆,御也。纳阎职之妻,而使职骖乘。骖乘,陪乘。○骖,七南反。乘,绳证反,注同。



    夏,五月,公游于申池。齐南城西门名申门,齐城无池,唯此门左右有池,疑此则是。二人浴于池。歜以扑抶职。扑,箠也。抶,击也。欲以相感激。○扑,普卜反,字宜从手;作木边,非也。抶,敕乙反。箠,市(缺)反,又之(缺)反。激,古历反。职怒。歜曰:“人夺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伤?”职曰:“与刖其父而弗能病者何如?”言不以父刖为病恨。○女音汝。乃谋弑懿公,纳诸竹中。归,舍爵而行。饮酒讫,乃去。言齐人恶懿公,二人无所畏。○舍音赦,置也。恶,乌路反。齐人立公子元。桓公子惠公。



    六月,葬文公。



    秋,襄仲、庄叔如齐。惠公立故,且拜葬也。襄仲贺惠公立,庄叔谢齐来会葬。



    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长,而属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叔仲,惠伯。○嬴音盈。嬖,必计反。长,丁丈反。属音烛。仲见于齐侯而请之。齐侯新立,而欲亲鲁,许之。○见,贤遍反。



    [疏]“襄仲”至“许之”。



    ○正义曰:恶是齐甥,齐侯许废恶者,恶以世適嗣立,不受齐恩,宣以非分得国,荷恩必厚,齐侯新立,欲亲鲁为援,故许之。



    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恶,大子。视,其母弟。杀视不书,贱之。书曰“子卒”,讳之也。仲以君命召惠伯,诈以子恶命。



    [疏]注“诈以子恶命”。



    ○正义曰:传因杀恶之下,即云“而立宣公”,其实宣公之立,当在惠伯死后。恶虽已死,未告外人,故诈以子恶之命召惠伯使入。公冉务人疑其宫内有变,谓非子恶之命,故云“入必死。”耳亦未是审知恶已死也。



    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公冉务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听?”弗听,乃入,杀而埋之马矢之中。惠伯死不书者,史畏襄仲,不敢书杀惠伯。○听,吐定反。公冉务人奉其帑以奔蔡,既而复叔仲氏。不绝其后。



    “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恶、视之母出姜也。嫌与有罪出者异,故复发传。○复,扶又反。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仲为不道,杀適立庶。”市人皆哭。鲁人谓之哀姜。所谓出姜,不允於鲁。○过,古禾反,又古卧反。適,丁历反。



    莒纪公子生大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於国。纪,号也。莒夷无谥,故有别号。○佗,徒何反。仆因国人以杀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公命与之邑,曰:“今日必授!”季文子使司寇出诸竟,曰:“今日必达!”未见公而文子出之,故来不书。○竟音境。公问其故。季文子使大史克对曰:“先大夫臧文仲教行父事君之礼,行父奉以周旋,弗敢失队,曰:‘见有礼於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见无礼於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则,法也。合法则为吉德。○大史音泰。队,直类反。养,馀亮反。鹰,於陵反。鹯,之然反;《说文》,止仙反;《字林》,巳仙反。



    [疏]“如鹰鹯之逐鸟雀”。



    ○正义曰:《释鸟》云“鹰,来鸠”,郭璞曰:“来当为爽字之误耳。《左传》作爽鸠是也。”又云“晨风鹯”,舍人曰:“晨风,名鹯鹯,挚鸟名。”郭璞曰:“鹞属也。”



    德以处事,处,犹制也。事以度功,度,量也。○度,待洛反,注及下同。功以食民。’食,养也。○食音嗣,注同。作《誓命》曰:‘毁则为贼,誓,要信也。毁则,坏法也。○坏音怪。掩贼为藏。掩,匿也。○匿,女乙反。窃贿为盗,贿,财也。盗器为奸。器,国用也。主藏之名,以掩贼为名。赖奸之用,用奸器也。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刑有常。在《九刑》不忘!’”誓命以下,皆《九刑》之书,《九刑》之书今亡。



    [疏]“先君”至“不忘”。



    ○正义曰:言“制《周礼》曰”,“作《誓命》曰”,谓制礼之时,有此语为此誓耳。此非《周礼》之文,亦无《誓命》之书。在后作《九刑》者,记其《誓命》之言,著於《九刑》之书耳。德者,得也。自得於心,心之所得,有恶有善,欲知善恶,以法观之,合法则为吉德,不合法则为凶德。故曰“则以观德”也。既有善德,乃能制断事宜,故曰“德以处事”也。既为其事,务求成功,度量功勋,必功成乃善,故曰“事以度功”也。民不自治,立君牧养,作事成功,所以养食下民,故曰“功以食民”也。其意言在上位者,必有法则,乃为养民之主。将言莒仆无可法则,故言此以张本也。又作要信誓命以戒后人,曰有人毁法则者是为贼,言其贼败法也。掩匿贼人是为藏,言其藏罪人也。窃人财贿谓之为盗,盗人器用谓之为奸,主为藏匿罪人之名,恃赖奸人所盗之用,为极大之凶德。有常刑无赦,其事在《九刑》之书,不遗忘也。以宣公容纳莒仆为主藏,受其宝玉为赖奸,故举此以极谏也。



    ○注“誓命”至“今亡”。



    ○正义曰:昭六年传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叔世,谓衰世,世衰民慢,作严刑以督之。称其创制圣王以为所作之法,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则周作九刑,作周公之刑也。此云周公作《誓命》,其事在《九刑》,知自《誓命》以下,皆《九刑》之书所载也。谓之九刑,必其诸法有九,而九刑之书今亡,不知九者何谓。服虔云:正刑一,议刑八。即引《小司寇》八议,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之辟,此八议者,载於《司寇》之章,周公已制之矣。后世更作,何所复加?且所议八等之人,就其所犯正刑,议其可赦以否,八者所议,其刑一也,安得谓之八刑?杜知其不可,故不解之。



    行父还观莒仆,莫可则也。还,犹周旋。○还音旋。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兆,域也。保而利之,则主藏也。以训则昏,民无则焉。不度於善,度,居也。而皆在於凶德,是以去之。昔高阳氏有才子八人,高阳,帝颛顼之号。八人,其苗裔。○去,起吕反。颛音专。顼,许玉反。裔,以制反。



    [疏]注“高阳氏”至“苗裔”。



    ○正义曰:先儒旧说,及谯周《考史》,皆以颛顼、帝喾为帝之身号。高阳、高辛皆国氏土地之号。高阳次少昊,高辛次高阳,尧承高辛之后。孔子之录《尚书》,自尧为始。史籍之说皇帝,其言不经。《大戴礼·五帝德》、司马迁《五帝纪》皆言颛顼、帝喾代别一人。《春秋纬·命历序》颛顼传九世,帝喾传八世,典籍散亡,无以取信。要二帝子孙至舜时始用,必非帝之亲子。其八人者,不能知其出生、本系、枝派远近,故略言其苗裔耳。



    苍舒、隤岂攵、梼戭、大临、尨降、庭坚、仲容、叔达,此即垂、益、禹、皋陶之伦。庭坚即皋陶字。○隤,徒回反。岂攵,五才反,一音五回反;韦昭音瑰。梼,直由反;韦昭音桃。戭,以善反;《汉书》作寅攵;韦昭已震反。尨,莫江反。降,下江反。陶音遥。



    [疏]注“此即”至“陶字”。



    ○正义曰:司马迁采帝系《世本》以为《史记》,其《夏本纪》称禹是颛顼之后,《秦本纪》称皋陶是颛顼之后,伯益则皋陶之子。垂之所出,史无其文。旧说相传,亦出颛顼,故云此即垂、益、禹、皋陶之伦也。服虔云:八人,禹、垂之属也。六年传“臧文仲闻六与蓼灭,云:‘皋陶庭坚不祀忽诸。’”知庭坚、皋陶为一人,其馀则不知谁为禹,谁为益,故云之伦之属,不敢斥言也。班固《汉书》有《古今人表》,铨量古人为九等之次,虽知禹、益必在八恺,稷、契必在八元,不能识知其人,不得自相分配,故八元、八恺与皋陶、禹稷并不出其名,亦为不知故也。郑玄注《论语》云:“皋陶为士师,号曰庭坚。”杜云庭坚皋陶字者,古人名之与字,难得审知,言字者,明其是一人也。



    齐、圣、广、渊、明、允、笃、诚,天下之民谓之八恺。齐,中也。渊,深也。允,信也。笃,厚也。恺,和也。○恺,开在反。



    [疏]“齐圣”至“八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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