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宣十三年至十八年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

    卷二十四 宣十三年至十八年 (第1/3页)

    【经】十有三年,春,齐师伐莒。



    夏,楚子伐宋。



    秋,螽。无传。为灾,故书。



    冬,晋杀其大夫先縠。书名,以罪讨。



    【传】十三年,春,齐师伐莒。莒恃晋而不事齐故也。



    夏,楚子伐宋,以其救萧也。救萧在前年。君子曰:“清丘之盟,唯宋可以免焉。”宋讨陈之贰。今宋见伐,晋、卫不顾盟以恤宋,而经同贬宋大夫。传嫌华椒之罪累及其国,故曰唯宋可以免。○累,劣伪反。



    [疏]注“宋讨”至“以免”。



    ○正义曰:往年清丘之盟,宋卿亦贬,传称“不实其言”。此年宋被楚伐,而晋、卫不救,即是不实之状於此发。传言“唯宋可以免”者,意在责诸国耳。嫌华椒之罪累及其国,恐言宋亦有罪,宜其不救。但盟之不信,唯椒身合贬,宋国无罪。言“惟宋可以免”,见诸国皆合责也。



    秋,赤狄伐晋。及清,先縠召之也。邲战不得志,故召狄欲为变。清,一名清原。



    冬,晋人讨邲之败,与清之师,归罪於先縠而杀之,尽灭其族。君子曰:“恶之来也,已则取之。‘其先縠之谓乎!”尽灭其族,为诛巳甚,故曰“恶之来也”。



    [疏]注“尽灭”至“来也”。



    ○正义曰:先縠之罪,不合灭族。“尽灭其族,为诛巳甚”,亦是晋刑大过,是为大恶。君子既嫌晋刑大过,又尤先縠自招,故曰“恶之来也,己自取之”。恶之来也,言大恶之事来先縠之家。



    清丘之盟,晋以卫之救陈也,讨焉。寻清丘之盟以责卫。使人弗去,曰:“罪无所归,将加而师。”孔达曰:“苟利社稷,请以我说。欲自杀以说晋。○使,所吏反。我说,如字,又音悦。以说音悦,又如字。罪我之由。我则为政而亢大国之讨,将以谁任?亢,御也。谓御宋讨陈也。○亢,苦浪反。任音壬。我则死之。”为明年杀孔达传。



    【经】十有四年,春,卫杀其大夫孔达。(书名,背盟于大国,罪之。)夏,五月,壬申,曹伯寿卒。(无传。文十四年盟新城。)



    晋侯伐郑。秋,九月,楚子围宋。



    葬曹文公。无传。



    冬,公孙归父会齐侯于穀。



    【传】十四年,春,孔达缢而死。卫人以说于晋而免。(以杀告,故免于伐。○缢,一赐反。)遂告于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达,构我敝邑于大国,既伏其罪矣,敢告。”(诸杀大夫亦皆告。)卫人以为成劳,复室其子,(以有平国之功,复以女妻之。○复,扶又反。妻,七计反。)



    [疏]注“以有”至“妻之”。



    ○正义曰:《释诂》以“平”为“成”,则“成”亦“平”也。男子谓妻为室,故杜以为卫人以其父有平定国家之劳,复以女妻之。言卫侯以女妻之也。刘炫以为传文无卫侯之女为孔达之妻,“复室其子”,谓复以室家还其子。谓达既被诛,家当没入官,复以孔达财物家室还其子。今知非者,案检传文,上孔达云:“苟利社稷,请以我说。”是孔达忠於卫国,本实无罪。所以告於诸侯,只欲虚以说晋。卫人荷其功力,何得没其家资?男子谓妻为室,则室者对夫之言,故传云“女有家,男有室”。今若以孔达之妻而还其子,便则以母还子,不得云:“复室其子”。又诸国大夫之妻,传皆不载其氏姓,何得独责孔达之妻须言卫侯之女?既言“复室其子”,明孔达之妻则卫侯之女。可知刘以孔达之妻为卫侯之女,於传无文以规杜过,於义非也。



    使复其位。袭父禄位。



    夏,晋侯伐郑,为邲故也。晋败於邲,郑遂属楚。○为,于伪反。告於诸侯,蒐焉而还。蒐,简阅车马。○蒐,所留反。阅音悦。中行桓子之谋也。曰:“示之以整,使谋而来。”郑人惧,使子张代子良于楚。十二年,子良质於楚。子张,穆公孙。○行,户郎反。质音致。郑伯如楚,谋晋故也。郑以子良为有礼,故召之。有让国之礼。



    楚子使申舟聘于齐,曰:“无假道于宋”。申舟,无畏。亦使公子冯聘于晋,不假道于郑。申舟以孟诸之役恶宋,文十年,楚子田孟诸,无畏抶宋公仆。○冯,皮冰反。恶,乌路反。抶,敕乙反。曰:“郑昭宋聋,昭,明也。聋,闇也。○聋,力工反。



    [疏]注“昭,明也。聋,闇也”。



    ○正义曰:人之听视聪明,唯在耳目而已。郑昭,言其目明,则宋不明也。宋聋,言其耳闇,则郑不闇也。耳目名举一事,而对以相反。言宋不解事,必杀我也。



    晋使不害,我则必死。”王曰:“杀女,我伐之。”见犀而行。犀,申舟子。以子讬王,示必死。○使,所吏反,“使者”同。女音汝。见,贤遍反。及宋,宋人止之。华元曰:“过我而不假道,鄙我也。鄙我,亡也。以我比其边鄙,是与亡国同。○过,古卧反。又古禾反。杀其使者,必伐我。伐我,亦亡也。亡一也。”乃杀之。楚子闻之,投袂而起,投,振也。袂,袖也。○袂,面世反。袖,徐又反。屦及於窒皇,窒皇,寝门阙。○屦,九具反。窒,直结反。



    [疏]注“窒皇寝门阙”。



    ○正义曰:下云:“剑及於寝门之外”,则屦之所及未至於外,故以窒皇为寝门之阙,谓至门逐及也。庄十九年鬻拳“葬於绖皇”,注云“绖皇,冢前阙”者,亦以此而知也。经传通谓两观为阙,唯指雉门。以雉门高大,为县旧章,而使民观之,故雉门之观,特得阙名。名为阙者,以其在门两旁,而中央阙然为道,虽则小门亦如此耳。故杜於寝门、冢门,皆以阙言之。此作“窒”,彼作“绖”,字异音同,未知孰是。其名为窒皇及巿名蒲胥,其义皆未闻。



    剑及於寝门之外,车及於蒲胥之巿。秋,九月,楚子围宋。



    冬,公孙归父会齐侯于穀。见晏桓子,与之言鲁,乐。桓子告高宣子。桓子,晏婴父。宣子,高固。○乐音洛。



    [疏]“与之言鲁乐”。



    ○正义曰:乐,谓乐居高位也。



    曰:“子家其亡乎!砍於鲁矣。子家,归父字。怀,思也。怀必贪,贪必谋人。谋人,人亦谋己。一国谋之,何以不亡?”为十八年归父奔齐传。



    [疏]“怀於”至“不亡”。



    ○正义曰:怀,思也,谓思高位於鲁也。既思高位,必贪。贪必计谋他人。既谋去他人,他人亦谋去己。一国之人谋去之,何以不至亡也?



    孟献子言於公曰:“臣闻小国之免於大国也,聘而献物,物,玉帛皮币也。



    [疏]“孟献”至“公说”。



    ○正义曰:臣闻小国之免罪於大国也,使卿往聘大国,而献其玉帛皮币之物。於是主人亦礼待之,庭前所实笾豆醯醢有百品也。君自亲朝於牧伯之国,而献其治国之功,若征伐之功,於是主人敬以待之。主人之身,有威仪、容貌,车服之饰,有物采、文章。嘉、淑,皆善也,有善言辞,善称赞。燕而送宾,有加增贿货。言宾往既共,则主报亦厚礼。使小国如此朝聘大国者,谋其不免於罪也。若不往朝聘,待其被诛责,而始荐贿货,则无及於好事矣。今“楚子在宋,君其图之”,劝君使往聘也。刘炫以为皆是宾事。“聘而献物”,谓献其国内之物。於是所献之物,庭中实之,有百品。谓聘享之礼,龟金竹箭之属有百品也。“朝而献功”,言治国有功,故土饶物产,於是玄纁玑组,羽毛齿革,乃得为容貌之物采文章。“嘉淑”,谓美善之物。“加货”,谓贿赂之多。多献贿赂,以谋其不免於罪也。



    ○注“物,玉帛皮币也”。



    ○正义曰:《聘礼》:宾执圭以致命,享用束帛加璧。夫人聘用璋,享用玄纁,束帛加琮,其享币又有皮马。是聘所献物,有玉帛皮币也。



    於是有庭实旅百。主人亦设笾豆百品,实於庭以答宾。



    [疏]注“主人”至“答宾”。



    ○正义曰:《聘礼》:“君使卿韦弁服,归饔饩五牢”。有司入陈鼎、豆、簋、鉶、醯醢百瓮,米百筥,黍、稷、稻、粱,皆设於中庭,是“主人设笾豆百品,实於庭以答宾”也。刘炫谓治国有功、土饶云云。炫以杜注庄二十二年,“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诸侯朝王陈贽币之象,则朝聘陈币亦实百品於庭,非独主人也。



    朝而献功,献其治国若征伐之功於牧伯。於是有容貌、采章、嘉淑,而有加货。容貌,威仪容颜也。采章,车服文章也。嘉淑,令辞称赞也。加货,命宥币帛也。言往共则来报亦备。



    [疏]注“容貌”至“亦备”。



    ○正义曰:杜谓“於是有”者,皆主人之事,故以容貌为威仪容颜。当谓善为威仪容颜以接宾也。采章,车服文章,谓主人陈设物采文章以接宾,《周礼》车逆之类也。嘉、淑皆训为善。容貌、采章以外,别言善善,故以为令辞称赞,谓接宾之时善言辞、善称赞也。加货,谓好货加增於常,若僖二十九年“介葛卢来朝,礼之,加燕好”,成十三年“孟献子为介,王重贿之”之类,故以加货为命“宥币帛”也。刘炫云:“案此劝君行聘,唯当论聘之义,深不宜言主之礼备。岂虑楚不礼而言此也?君之威仪无时可舍,岂待朝聘宾至,乃始审威仪、正颜色,无宾客则骄容仪?容仪非报宾之物,何言报礼备?”又“献其治国”,刘炫云:“传称朝以正班爵之仪,率长幼之序,则不名献功。成二年王礼巩伯,‘如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则侯伯克敌,只合使大夫告王征伐之功,何故亲朝献牧伯?礼,小朝大。小国不合专征,复有何功可献?炫谓采章、加货,则聘享献国所有。玄纁玑组,羽毛齿革,皆充衣服旌旗之饰,可以为容貌、物采、文章,嘉淑谓美善之物。加货言贿赂之多。皆宾所献,亦庭实也。於聘总言庭实,於朝指其所有,详於君,略於臣也。案庄二十二年传‘庭实旅百’,则朝者庭实。又成二年传云:‘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据此文则聘宾有庭实。又‘庭实旅百’与‘容貌采章’相对,杜何知‘庭实’、‘容貌’之等,非是宾之所有,必为主人之物?又君无献征伐之功,何以知献功於牧伯?”今知刘说非者,僖二十二年,“楚子入享于郑,庭实旅百,加笾豆六品”。又昭五年,“燕有好货,飧有陪鼎”。僖二十九年,“葛卢来朝,礼之,加燕好”。此传云:“嘉淑,而有加货。”故知“加货”、“庭实”之等,皆是主人待宾之物。《礼》传,宾之於主,无“加货”之文,故杜为此解。襄八年郑伯亲献蔡捷于邢丘,是献征伐之功於牧伯也。刘苟违杜义,以为“庭实旅百”及“容貌”、“采章”、“嘉淑”、“加货”之等,并为宾物。又以诸侯亲朝,无献征伐之功,以规杜氏,违经背传,於义非也。



    谋其不免也。诛而荐贿,则无及也。荐,进也。见责而往,则不足解罪。○贿,呼罪反。今楚在宋,君其图之!”公说。为明年归父会楚子传。○说音悦。



    【经】十有五年,春,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总言二国和,故不书其人。



    [疏]注“平者”至“其人”。



    ○正义曰:平者和也,言其先不平,而今始平,小服大、弱下彊之意。昭七年“暨齐平”,燕与齐平也。定十年“及齐平”,十一年“及郑平”,鲁与平也。诸言平者,皆举国言平,总言二国和同之意,故不书其人,谓不书公卿也。燕暨齐平,不言人,此言宋人、楚人,史异辞耳。《穀梁传》曰:“人者,众辞也。”平称众,上下欲之也。贾逵云:“称人,众辞。”善其与众同欲。”然则彼不称“人”者,岂唯国君欲平,而在下不欲平乎?传载盟辞,则此平有盟,不书盟者,《释例》曰:“宋人及楚人平,实盟,书平,从赴辞也。”



    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潞,赤狄之别种。氏,国,故称氏。子,爵也。林父称师,从告。○潞音路。种,章勇反。



    [疏]注“潞赤”至“从告”。



    ○正义曰:狄有赤狄、白狄。就其赤、白之间,各自别有种类。此潞是国名。赤狄之内,别种一国。夷狄祖其雄豪者,子孙则称豪名为种,若中国之始封君也。谓之赤、白,其义未闻。盖其俗尚赤衣、白衣也。传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者,即以国名为氏。但华夏不须言夏,国名不以氏配。赤狄既须言狄,单国不复成文,故以氏配之,潞氏、甲氏、皋落氏,皆是也。杜言“氏,国,故称氏”,虽指解此狄,而中国亦然。刘炫云:“狄称种者,《周礼·内宰》上春‘生穜稑之种’。贱之,同之草木,故称种。”林父尊卿,当称帅师。今从“将卑师众”之例,直称师者,从告也。



    秦人伐晋。无传。



    王札子杀召伯、毛伯。称杀者名,两下相杀之辞。两下相杀,则杀者有罪。王札子,王子札也。盖经文倒札字。○札,侧八反,徐又侧乙反。召,上照反。倒,丁老反。



    [疏]注“称杀”至“札字”。



    ○正义曰:《穀梁传》曰:“不言其,两下相杀也”。言两臣下自相杀,非君杀臣,不得言“其大夫”也。《释例》曰:“大臣相杀,死者无罪,则两称名氏,以示杀者之罪,‘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不称杀者名氏,‘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传称此人为王子捷,捷、札一人,而“札”在“子”上,故疑经文倒“札”字也。《公羊传》曰:“王札子者何?长庶之号也。”何休云:“天子之庶兄也。”《左传》言札为王孙苏所使,非是尊贵,不得为王之庶兄,故《谱》以为杂人,不知何王之子。



    秋,螽。无传。○螽音终。



    仲孙蔑会齐高固于无娄。无传。无娄,杞邑。



    初税亩。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屦其馀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税,始锐反。复,扶又反。



    [疏]注“公田”至“曰初”。



    ○正义曰:《公羊传》曰:“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何休云:“多取於民比於桀。蛮貉无百官制度之费,税薄。”《穀梁传》亦云:“古什一而藉。”《孟子》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赵岐注云:“民耕五十亩者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虽异名而多少同,故云皆什一也。”书传言十一者多矣,故杜言“古者公田之法,十取其一”,谓十亩内取一。旧法既已十亩取一矣,“今又履其馀亩,更复十收其一”,乃是十取其二。故《论语》云哀公曰:“二,吾犹不足”,谓十内税二,犹尚不足。则从此之后,遂以十二为常,故曰初。言初税十二,自此始也。诸书皆言十一,而《周礼·载师》云凡任地“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材之征二十而五”者,彼谓王畿之内所共多,故赋税重。诸书所言十一,皆谓畿外之国。故郑玄云:“十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言天下皆十一耳,不言畿内亦十一也。《孟子》又曰:“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汉书·食货志》取彼意而为之文,云:“井田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诸儒多用彼为义。如彼所言,则家别一百一十亩,是为十外税一也。郑玄《诗》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则九而税一,其意异於《汉书》,不以《志》为说也。又孟子对滕文公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郑玄《周礼·匠人》注引孟子此言,乃云“是邦国亦异外内之法”。则郑玄以为诸侯郊外、郊内其法不同。郊内,十一使自赋其一。郊外,九而助一。是为二十而税二。故郑玄又云:“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十一为正。”言郊内郊外相通其率为十税一也。杜今直云“十取其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