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成元年,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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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五 成元年,至二年 (第1/3页)

    ◎成公○陆曰:成公名黑肱,宣公子。谥法:“安民立政曰成。”



    [疏]正义曰:《鲁世家》云:“成公名黑肱,宣公之子,穆姜所生,以定王十七年即位。”谥法:“安民立政曰成。”《释例》曰:“计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案宣元年“夫人妇姜至自齐”,即穆姜也。至此始十八年耳。二年传称“公衡为质於楚”。公衡,成公子也。既堪为质,则其年巳长。成公若是穆姜之子,未得有成长之男。



    【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无传。)



    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无传。



    无冰。无传。周二月,今之十二月,而无冰,书冬温。



    [疏]注“周二”至“冬温”。



    ○正义曰:襄二十八年“春无冰”。彼春无月,则是竟春无冰。此亦应竟春无冰。而书在二月下者,以盛寒之月书之也。《穀梁传》曰:“终时无冰,则志。”此未终时而言“无冰”,何也?终无冰矣,加之寒之辞也。其意言此月寒最甚,此月无冰,则终无冰矣。杜言“今之十二月”者,见此意也。冬而无冰,是时之失,故书之,记冬温也。



    三月,作丘甲。《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甸,徒练反,一音绳证反,乘,绳证反。卒,尊忽反。敛,力验反。



    [疏]“周礼”至“故书”。



    ○正义曰:《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小司徒职》文也。《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然则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郑注《论语》云《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与此不同者,郑注《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缘边一里治沟洫,实出税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郑注《小司徒》又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千井,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徵竟内之兵。案此一车,甲士、步卒总七十五人。《周礼·大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大败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谓乡遂出军及临时对敌布陈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谓徵课邦国出兵之时所徵之兵。既至临陈,还同乡遂之法。必知临敌用乡、遂法者,以桓五年“战于繻葛”,“先偏后伍”,又宣十二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及《尚书·牧誓》云“千夫长,百夫长”,是临时对敌皆用卒两师旅也。长毂、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乡遂所用,车马、甲兵之属,皆国家所共。知者,以一乡出一军,则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备故也。此言四丘为甸,并据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则二甸共出长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车一乘,是故以甸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赋。今鲁使丘出甸赋,乃四倍於常。讥其重敛,故书之也。《穀梁传》曰:“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其意以为四邑为丘,使一丘农民皆作甲,以农为工,失其本业,故讥之。今《左氏》经、传并言“作丘甲”耳,重敛之事,传无明文。而知必异《穀梁》,以为丘作甸甲者,以传云“为齐难故,作丘甲”。以虑有齐难而多作甲兵,知使丘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牛马悉倍於常,而独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馀敛充之耳,非作之也。讥其新作,故举甲言之。初税亩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备齐难,暂为之耳,非是终用,故不言初。然则筑城备难,非时不讥。此亦备难,而讥之者,鲁是大国,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颂》云“公车千乘”,昭公之蒐传称“革车千乘”,此时不应然也。其甲足以拒敌,而又加之重敛,故讥之。



    夏,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晋地。



    秋,王师败绩于茅戎。茅戎,别种也。不言战,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败为文。不书败地,而书茅戎,明为茅戎所败。书秋,从告。○茅戎,亡交反。《史记》及三传皆作贸戎。种,章勇反。



    冬,十月。



    【传】元年,春,晋侯使瑕嘉平戎于王,(平文十七年邥垂之役。詹嘉处瑕,故谓之瑕嘉。○邥音审。詹,之廉反。)单襄公如晋拜成。(单襄公,王卿士。谢晋为平戎。○单音善。为,于伪反,下文同。)刘康公徼戎,将遂伐之。(康公,王季子也。戎平还,欲要其无备。○徼,古尧反,要也。要,一遥反。)



    [疏]注“康公”至“无备”。



    ○正义曰:宣十年经书“王季子来聘”,传言“刘康公”,知即王季子也。传言“平戎于王”,戎必遣使诣周受平。但康公要戎者,非要戎平还之,使单使来平,不足伐也,欲伐其国耳。以未平之日设备御周,今既平矣,戎必无备。要其无备,将遂往伐之。故下云“遂伐茅戎”,起兵伐其国也。



    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国,此必败。叔服,周内史。○背音佩,下音同。背盟不祥,欺大国不义,神人弗助,将何以胜?”不听。遂伐茅戎。三月癸未,败绩于徐吾氏。徐吾氏,茅戎之别也。



    [疏]败绩于徐吾氏。



    ○正义曰:败于徐吾之地也。茅戎巳是戎内之别,徐吾又是茅戎之内聚落之名,王师与茅戎战之处。



    为齐难故,作丘甲。前年鲁乞师於楚,欲以伐齐,楚师不出,故惧而作丘甲。○难,乃旦反,下同。



    闻齐将出楚师,夏,盟于赤棘。与晋盟,惧齐、楚。



    秋,王人来告败。解经所以秋乃书。



    冬,臧宣叔令脩赋、缮完、治完城郭。○缮完,市战反,下和端反。具守备,曰:“齐、楚结好,我新与晋盟,晋、楚争盟,齐师必至。虽晋人伐齐,楚必救之,是齐楚同我也。同,共也。○守,手又反。好,呼报反。知难而有备,乃可以逞。”逞,解也。为二年齐侯伐我传。○解音蟹。



    【经】二年,春,齐侯伐我北鄙。



    夏,四月,丙戌,卫孙良夫帅师及齐师战于新筑,卫师败绩。新筑,卫地。皆陈曰战,大崩曰败绩。四月无丙戌;丙戌,五月一日。○筑音竹。陈,宜觐反。



    六月,癸酉,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鞍,齐师败绩。鲁乞师於晋,而不以与谋之例者,从盟主之令,上行於下,非匹敌和成之类,例在宣七年。曹大夫常不书,而书公子首者,首命於国,备於礼,成为卿故也。鞍,齐地。○侨,其骄反,注同。郤,去逆反。鞍音安。与音预。敌,如字,本或作適,亦音敌。



    [疏]注“鲁乞”至“齐地”。



    ○正义曰:此云盟主之令,故不从与谋。《释例》云:“乞师不得从与谋。所以不同者,以事得两通,故互言之。鲁於聘与盟会,虽二卿并行,止书一使。至於行师用兵,则并书诸将。此书四卿,昭、定之世或书三卿,或书二卿,皆谓重兵,故书之。其他国唯书元帅。详内略外也。”书曹公子首者,《释例》曰:“公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命数,《周官》具有等差。当春秋时,渐以变改,是故仲尼、丘明据时之宜,从而然之,不复与《周官》同也。”“命者,其君正爵命之於朝。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义,各如其命数,皆以卿礼书於经。卫之於晋,不得比次国,则邾、莒、杞、鄫之属,固以微矣。此等诸国,当时附随大国,不得列於会者甚众。及其得列,上不能自通於天子,下无暇於备礼成制。故与於盟会战伐甚多,唯曹公子首得见经,其馀或命而礼仪不备,或未加命数,故皆不书之。”是言首成为卿,故书。



    秋,七月,齐侯使国佐如师。己酉,及国佐盟于袁娄。《穀梁》曰:“鞍去齐五百里。袁娄去齐五十里。”



    [疏]注“穀梁”至“十里”。



    ○正义曰:齐之四竟不应过遥。且鞍巳是齐地,未必竟上之邑,岂得去齐有五百里乎?《穀梁》又云“壹战绵地五百里”,则是甚言之耳。《释例·土地名》鞍与袁娄并阙,不知其处远近,无以验之。



    八月,壬午,宋公鲍卒。未同盟而赴以名。○鲍,步卯反。



    庚寅,卫侯速卒。宣十七年,盟于断道。据传,庚寅,九月七日。



    取汶阳田。晋使齐还鲁,故书“取”。不以好得,故不言归。○汶音问。好,呼报反。



    [疏]注“晋使”至“言归”。



    ○正义曰:晋使齐还鲁,鲁不用力,故直书取。哀八年“齐人归讙及阐”。此不言齐人归者,不以好得。非齐归我,故不言归。



    冬,楚师、郑师侵卫。子重不书,不亲伐。



    [疏]注“子重不书不亲伐”。



    ○正义曰:僖二十五年“楚人围陈”,注云:“子玉称人,从告。”此云“子重不书,不亲伐”者,彼以路远,或当不以实告,此传言“侵卫,遂侵我”,道路既近,告当以实。经、传皆言“楚师”,例是将卑师众,故以为子重不亲伐,所以弘通其义也。



    十有一月,公会楚公子婴齐于蜀。公与大夫会,不贬婴齐者,时有许、蔡之君故。



    [疏]注“公与”至“君故”。



    ○正义曰:传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公侯则贬之而称人,翟泉之盟是也。此婴齐会公,乃称公子而不贬者,为其会有蔡、许之君。蔡侯、许男与公相敌,婴齐不与公敌,故不贬也。传称孟孙赂楚,楚人许平,即云:“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婴齐、蔡侯、许男、秦右大夫说、宋华元、陈公孙宁、卫孙良夫、郑公子去疾,及齐国之大夫盟于蜀。”凡会且盟者,必先会而后盟。盟时蔡、许在列,会时必亦在焉。以二君乘楚车,谓之失位。经虽抑而不书,会时其身实在。且二君与楚同行,无容不列於会,故知二君在会,婴齐不敌公也。或以为於时兵将婴齐为主,蔡、许为王左右,隶属婴齐,则二君卑於婴齐,何由得与公敌?斯不然矣!征伐以主兵为先,盟会以尊卑为序,《春秋》之常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楚既称“人”,必非贵者。为其主兵,犹序於上。文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曰:“齐侯、宋公、卫侯、陈侯、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於时晋为盟主,召诸侯使集会,而赵盾犹序於下文,不先诸侯,则知此时行兵,楚为其主,会则蔡、许在先,故二君自敌公,明婴齐不敌公也。襄二十六年,“公会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传曰:“公会晋赵武、宋向戊、郑良霄、曹人于澶渊”,“赵武不书,尊公也”,“於是卫侯会之。”然则时有卫侯,犹贬赵武者,於时卫侯虽往,晋将执之,不得与会,而赵武敌公,故贬之也。彼传又曰:“晋人执甯喜,北宫遗使女齐以先归。卫侯如晋,晋人执之。”於会已执其卿,卫侯如晋,晋即执之,明其不得与会,公无所敌。故赵武敌公,与此异也。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齐在郑下,非卿。传曰:“卿不书,匮盟也。”然则楚卿於是始与中国准。自此以下,楚卿不书,皆贬恶也。○匮,其位反。



    [疏]注“齐在”至“恶也”。



    ○正义曰:诸会、盟同地,而间无他事者,例不重序其人。此会、盟序者,前会之时,唯公会楚耳。蔡、许从楚而行,唯应蔡、许在列,秦、宋以下诸国未至,会、盟人别,故别序也。诸征伐会盟,实卿而贬称“人”者,传皆言其名氏;实是大夫而本合称“人”者,则传皆言大夫。此传“郑公子去疾”以上,言其名氏,则皆是卿也。“齐国之大夫”,则实是大夫,故齐在郑下,为非卿故也。传曰“卿不书,匮盟也”,谓匮盟之故,并贬楚卿,楚卿於是盟上始与中国相准。《释例》曰:“楚之尹臣,最多混错。旧说亦随文强生善恶之状,混渎无已。其不能得辞,则皆言恶蛮夷得志。然当齐桓之盛,而经以屈完敌之。若必有褒贬,非抑楚也。此乃楚之初兴,未闲周之典礼,告命之书,自生同异,犹秦之辟陋,不与中国准,故《春秋》抑秦以存例也。楚之熊绎,始封於楚,辟在荆山荜路蓝缕,以居草莽。及武王熊达,始居江汉之间。然未能自同於列国,故经称‘荆败蔡师’,‘荆人来聘’,从其所居之称而总其君臣。至於鲁僖,始称楚人,而班次在於蔡下。僖二十一年,当楚成王之世,能遂其业,内列於公侯,会於盂,楚之君,爵始与中国列。然其臣名氏犹多参错。至鲁成二年,楚公子婴齐始乃具列。传曰:‘卿不书,匮盟也。’兼为楚臣示例也。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自此以下,褒贬之义,可得而论之也。”杜言“兼为楚臣示例”者,解传言“匮盟”之意。传言“卿不书”者,非独言诸侯之卿不书,兼言楚卿亦不书,是“兼为楚卿示例”。



    【传】二年,春,齐侯伐我北鄙,围龙。(龙,鲁邑。在泰山博县西南。)顷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攻龙门也。○顷音倾。嬖,必计反。魁,苦回反。)龙人囚之。齐侯曰:“勿杀!吾与而盟,无入而封。”(封,竟。○竟音境。)弗听。杀而膊诸城上。(膊,磔也。○膊,普各反。磔,陟百反。)



    [疏]注“膊,磔也”。



    ○正义曰:《周礼》:“掌戮掌斩杀贼谍而博之。”郑玄云:“博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方言》云:“膊,曝也”。



    齐侯亲鼓,士陵城。三日,取龙。遂南侵,及巢丘。取龙、侵巢丘不书,其义未闻。



    [疏]注“取龙”至“未闻”。



    ○正义曰:外取内邑,非鲁之罪,无所可讳,而此独不书,故杜云其义未闻。贾逵云:“杀卢蒲就魁,不与齐盟,以亡其邑,故讳不书耳。”案楚子灭萧,婴齐入莒,皆杀楚人,而经不变文以加罪,此何当改文以讳恶也?哀八年,“齐人取讙及阐”,以淫女见取,犹尚书之;此杀敌见取,何以当讳?知讳义不通,故不从也。



    卫侯使孙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将侵齐,与齐师遇。齐伐鲁还,相遇於卫也。良夫,孙林父之父。石稷,石碏四世孙。甯相,甯俞子。○相,息亮反。向,舒亮反。碏,七略反。俞,羊朱反。石子欲还,孙子曰:“不可!以师伐人,遇其师而还,将谓君何?言无以答君。若知不能,则如无出。今既遇矣,不如战也。”夏有……阙文,失新筑战事。石成子曰:“师败矣。子不少须,众惧尽。成子,石稷也。卫师巳败,而孙良夫复欲战,故成子欲使须救。○复,扶又反。子丧师徒,何以复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陨子,辱矣。陨,见禽获。○丧,息浪反。陨,于敏反。



    [疏]“皆不对”。



    ○正义曰:子者,指斥孙子,其言并告诸将。言“皆不对”者,孙子与甯相、向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乃专与孙子言耳。



    子以众退,我此乃止。”我於此止御齐师。○御,鱼吕反。且告车来甚众。新筑人教孙桓子,故并告令军中。齐师乃止,次于鞫居。鞫居,卫地。○鞫,居六反。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于奚,守新筑大夫。



    [疏]注“于奚,守新筑大夫”。



    ○正义曰:大夫守邑,以邑冠之,呼为某人。孔子父,邹邑大夫,传称邹人纥;《论语》谓孔子为邹人之子,即此类也。



    既,卫人赏之以邑,赏于奚。辞,请曲县、轩县也。《周礼》:天子乐,宫县四面;诸侯轩县,阙南方。○县音玄,注同。



    [疏]注“轩县”至“南方”。



    ○正义曰:《周礼·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玄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一面。特县,又去一面。四面象宫室,四面有墙,故谓之宫县。轩县三面,其形曲,故《春秋传》曰‘请曲县、繁缨以朝’,诸侯之礼也。”郑玄云:“乐县,谓锺磬之属县於笱虡者。轩县,去南面,辟王也。判县,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县,县於东方,或於阶间而已。”是先儒皆以阙南方,故曲也。《家语》说此事云“请曲县之乐,繁缨以朝”,王肃云:“轩县,阙一面,故谓之曲县。”



    繁缨以朝,许之。繁缨,马饰。皆诸侯之服。○繁,步干反,注同。



    [疏]注“繁缨”至“之服”。



    ○正义曰:《周礼·巾车》:“掌王之五路:玉路,樊缨,十有再就,以祀。金路,樊缨九就,同姓以封。象路,樊缨七就,异姓以封。革路,绦缨五就,以封四卫。木路,前樊鹄缨,以封蕃国。”郑玄云:“樊读如鞶带之鞶,谓金马大带也。”“缨,金马鞅也。”玉路、金路、象路,其樊及缨皆以五彩罽饰之。就,成也。玉路十二成,金路九成,象路七成,革路樊缨以绦丝饰之而五成,木路以浅黑饰韦为樊,鹄色饰韦为缨,亦五成。是言天子诸侯樊缨之饰。繁即鞶也,字之异耳。《巾车》又云:“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其饰皆无樊缨是繁缨为马之饰,皆“诸侯之服”也。案《仪礼·既夕》:士“荐马缨三就”。又诸侯之卿,有受革辂、木辂之赐,皆有繁缨。而云“诸侯之服”者,以与“曲县”相对。又于奚所请,故云“诸侯之服”。且诸侯之卿特赐,乃有大辂。《士丧礼》为送葬设盛服耳,皆非正法所有。



    仲尼闻之,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器,车服。名,爵号。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名位不愆,为民所信。○愆,起虔反。信以守器,动不失信,则车服可保。器以藏礼,车服所以表尊卑。礼以行义,尊卑有礼,各得其宜。义以生利,得其宜,则利生。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



    [疏]“仲尼”至“止也已”。



    ○正义曰:仲尼在后闻之曰:此曲县、繁缨可惜也,不如多与之邑。唯车服之器与爵号之名,不可以借人也。此名号车服,是君之所主也。名位不愆,则为下民所信,此名所以出信也。动不失信,然后车服可保,此信所以守车服之器也。礼明尊卑之别,车服以表尊卑,车服之器,其中所以藏礼。言礼藏於车服之中也。义者,宜也。尊卑各有其礼,上下乃得其宜,此礼所以行其物宜也。物皆得宜,然则是利生焉,此义所以生利益也。利益所以成民,此乃政教之大节也。若以名器借人,则是与人政也。政教既亡,则国家从之而亡,不复可救止也。已言利以平民者,平,成也,每事有利,所以成就下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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