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卷十五 (第3/3页)
所賜者也。
十一月乙亥朔,潭州兵入江南界,攻萍鄉,為其制置使劉茂忠所敗,國主即授茂忠袁州刺史。茂忠,安福人也。
通、泰鹽戶納鹽【一三】,舊以布帛茶米等折償其直。庚辰,詔給以錢。 癸未,籍泰寧節度使李從善麾下及江南水軍凡千三百餘人為禁旅,號曰歸聖。
甲申,省劍南道諸縣主簿。
詔免蒲、陝、晉、絳、同、解等六州逋租,陝西諸州蠲其半。
詔移石牌鎮浮梁于采石磯,繫纜三日而成,不差尺寸,王師過之,如履平地。(移采石浮梁及新林寨之捷,據實錄皆以二十日奏到。度其事勢,當在初十或十一二間。奏既無的日,因附見於此,獨取新林寨之捷,仍以奏到日書之,示疑也。)
初為浮梁,國主聞之,以語清輝殿學士張洎,洎對曰:「載籍以來,無有此事,此必不成。」國主曰:「吾亦謂此兒戲耳。」于是遣鎮海節度使、同平章事鄭彥華督水軍萬人,天德都虞候杜真領步軍萬人,同逆王師。將行,國主誡之曰:「兩軍水陸相濟,無不捷矣。」(彥華,見顯德三年,真,未見。」)
戊子,吳越王俶遣使修貢,謝招撫制置之命也。並上江南國主所遺書,其略云:「今日無我,明日豈有君!明天子一旦易地酬勳,王亦大梁一布衣耳。」 己丑,知漢陽軍李恕敗江南鄂州水軍三千餘人,獲戰艦四十餘艘。(恕奏以二十二日到。) 甲午,曹彬等言敗江南兵數千人于新林寨,(案宋史及薛應旂續通鑑皆作新竹寨,下同。)獲戰艦三十艘。(新林寨之捷與繫采石浮橋同以二十日到,度其事勢,當是初十或十一二間也。今從實錄所書,不復改移。)
契丹涿州刺史耶律琮致書于權知雄州、內園使孫全興,其略云:「兩朝初無纖隙,若交馳一介之使,顯布二君之心,用息疲民,長為鄰國,不亦休哉!」辛丑,全興以琮書來上,上命全興答書,並修好焉。(全興,未見。)
壬寅,大食國遣使來貢方物。
鄭彥華、杜真與王師遇,真以所部先戰,彥華擁兵不救,真眾遂敗。
十二月,金陵始戒嚴,下令去開寶之號【一四】,公私記籍但稱甲戌歲。益募民為兵,民以財及粟獻者官爵之。(杜真之敗,據江南野錄,王師猶在當塗,國史不記其處,實錄、本紀並不書,不知即新林寨之捷否?新林所獲又水軍,恐非杜真所將也。今依野錄,附見十二月。)
右補闕馮翊楊克讓,先自西川轉運副使代歸,奏事稱意,上命坐與語,且諭以將大用。左司員外郎、權判吏部流內銓侯陟,性險詖,覘知之,因對,上問識克讓否,陟曰:「臣與克讓遊甚久,其為人有才智,誠佳士,不易得也。比聞其杜門謝絕賓客,多市白金作飲器,厚自奉,且言陛下將用之,臣私竊怪焉。」上怒,意遂中輟。丙午,命克讓權知昇州行府事。
以光祿寺丞崔宏、太僕寺丞徐元、少府監丞張□分領三司孔目官事,見判官如吏人之禮,踰年罷之。
丁未,漢陽兵馬監押寧光祚【一五】敗鄂州水軍三千餘人于江北岸。(光祚以此月初三日捷,初八日奏到。)
己未,護國節度使、贈侍中陳思讓卒。遣中使護喪事,錄其子欽祚為尚食副使。思讓累歷方面,無敗政,然酷信釋氏,所至禁屠宰,俸祿悉以飯僧,眾號為「陳佛子」,身沒之後,家無餘財。
吳越王俶率兵圍常州,俘其軍二百五十人、馬八十匹于常州城下。(明年正月初九日奏到。)癸亥,拔利城寨,破其軍三千餘眾,生擒六百餘人。
丙寅,曹彬等破江南兵於新林港口,斬首二千級,焚戰艦六百餘艘【一六】。(明年正月一日奏到。)
北漢主搜其軍中子弟,自十七以上,皆籍為兵,盡括民馬,遣代州刺史蔚進來寇平陽。權知晉州武守琦率眾禦之。庚午,與進遇于洪洞縣界,擊敗北漢兵五千餘人。(明年正月初四日奏到。)
辛未,吳越王俶破江南兵萬餘眾于常州北境上。(明年正月二十一日奏到。)
是歲,始詔除授京官,差遣、勾當、黜陟令中書依朝官例降敕,御史臺修寫班簿,每十日一上中書。(此事據會要閏十月事,今附此,當考以前何獨不降敕進班簿。) 北漢主改元廣運。(天會凡十八年始改廣運,或云十三年即改,蓋誤。今從資治通鑑考異,以劉繼顒神道碑為正。) 契丹將通好于我,遣使諭北漢主以強弱勢異,無妄侵伐。北漢主聞命慟哭,謀出兵攻契丹,宣徽使馬槵固諫,乃止。(此據十國紀年。)
注 釋 【一】內外馬步軍副都統潘州團練使「統潘州團」四字原脫,據大典卷一二三○六補。按宋史卷二七一周廣傳,廣於乾德三年遷潘州團練使,開寶二年加內外馬步軍副都軍頭;江少虞皇宋事實類苑(以下簡稱類苑)卷一謂周廣「開寶中為內外馬步軍都頭」,或此時已遷為副都統。
【二】募告者賞錢三十萬「三十」二字原脫,據大典卷一二三○六、通考卷一五征榷考補。
【三】妣皆封衛燕齊國太夫人「齊」字原脫,據大典卷一二三○六補。
【四】命蟠同知淮南諸州轉運事「事」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
【五】歲時宴會皆罷「歲時」原作「是歲」,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改。 【六】福人黃夷簡「福人」原作「福入」,據宋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宋史卷四四一本傳改。
【七】賜軍人錢「軍」原作「庫」,據宋史卷三太祖紀、大典卷一二三○七改。
【八】與參知政事盧多遜同門生「生」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七、治蹟統類卷一、宋史卷二六三李穆傳補。 【九】江國公從鎰「鎰」原作「鑑」,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七、長編紀事本末卷三、編年綱目卷二、陸游南唐書卷三後主紀改。 【一○】水部郎中龔慎修各本及大典卷一二三○七、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治蹟統類卷一均同。按陸游南唐書卷三後主紀、卷一六李從鎰傳,宋史卷二九六潘慎修傳、卷四七八南唐世家,十國春秋卷一七後主紀、卷三○潘慎修傳及本書卷一六七月壬午編,「龔慎修」當作「潘慎修」。
【一一】詔潭州依舊棬模制造「棬」原作「樣」,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七、宋會要食貨三○之一改。 【一二】馬步軍副都部署楊收「副都部署」原作「副都署」。按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七均作「副部署」,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及治蹟統類卷一並作「副都部署」,今據補「部」字。兩稱何者為是,待考。
【一三】通泰鹽戶納鹽「通泰」原作「通判」。按通考卷一五征榷考云:「通、泰亭戶,每一石并耗三石,給錢五百文,以布帛茶米充直,民甚苦之。開寶七年,始詔並給實錢。」(參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三賜通州煮鹽亭戶暣榜)通考所記與本編為一事。通、泰兩州並為淮南鹽產地,「通判」誤,今改正。
【一四】下令去開寶之號「令」原作「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陸游南唐書卷三後主紀改。 【一五】漢陽兵馬監押寧光祚「押」字原脫,「祚」原作「作」,據大典卷一二三○七、長編紀事本末卷三補、改。注文「祚」同。
【一六】焚戰艦六百餘艘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七均作「六十餘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