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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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二 (第1/3页)
起訖時間 起仁宗寶元元年四月盡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二十二 帝 號 宋仁宗
年 號 寶元元年(戊寅,1038)
全 文 夏四月庚午,詔天下毋得連用真宗皇帝藩邸舊名。
癸酉,給事中、同知樞密院事王博文卒。始,博文為三司使,言於上曰:「臣且死,不得復望兩府之門。」因泣下,上憐之,後數日,與陳執中並命,位樞密凡三十六日死。時乘輿宴金明池,既歸,而奏訃至,趣駕臨奠,贈吏部侍郎。博文以吏事進,多任劇繁,為政務平恕,嘗語諸子曰:「吾平生決罪至流刑,未嘗不陰擇善水土處。汝曹志之。」然治曹汭獄,議者多謂博文希莊獻旨,縱羅崇勳傅致其罪云。 初,度支員外郎、集賢校理張□之提點淮南路刑獄,知亳州楊崇勳恃恩為不法,械蒙城知縣王申送獄,□之往問,得冤狀,破械出申,遂黥配姦吏十數人。甲戌,授□之廣南東路轉運使。廣州有急水濠通海,姦人乘潮汐出入為盜,□之為作水柵。夷人有犯,其酋長得自治,而多慘酷,因請一以漢法從事。□之,佖子也。
乙亥,給事中、權御史中丞張觀同知樞密院事。帝初諭中書,候兩府闕官,則用宋庠。及王博文卒,中書以庠名進,上曰:「觀,先朝狀元,合先用也。」蓋譖者之說已行,然帝遇庠厚,卒用之。
刑部尚書、知陳州晏殊以本官兼御史中丞,充理檢使。
丁丑,契丹遣保平節度使耶律斡【一】、崇祿少卿秦鑑來賀乾元節。
乙酉,徙知亳州、河陽三城節度使楊崇勳知陳州。
丁亥,詔諭天下士勉事厥修,勿以累舉□年冀望恩澤。天聖五年四月有此詔,或可削此。 賜河南府嵩陽書院田十頃。
辛卯,命翰林學士晁宗□、內侍押班史崇信同議茶法。
壬辰,除宜、融州夏稅。
乙未,詔自今試舉人,非國子監見行經書,毋得出題。從翰林侍讀學士李淑之請也。
五月庚子,賜進士張宗雅同出身。宗雅既下第,自陳能講三經,詔國子監試而命之,仍附春牓。張宗雅何人,當考,不然,削去。齊賢六子皆連「宗」字,乃無所謂宗雅者。駙馬張惇禮先世當考。
乙巳,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降從流,情罪重者刺配五百里外牢城,流以下遞降一等,杖以下釋之。三京畿內特遣官,諸路令轉運使副、提點刑獄疏決之。
丁未,錄故襄陽縣尉劉道濟子初為郊社齋郎,以道濟出捕寇,渡漢江溺死故也。
戊申,詔吏部流內銓新及第諸科人年十七以下者,令守選。
太常丞、直史館、判鹽鐵勾院、同修起居注葉清臣父參知蘇州致仕。清臣請外以便養,壬子,授兩浙轉運副使。時,並太湖有民田,豪右據上游,水不得泄,民不敢訴。清臣建言疏盤龍匯、滬瀆港入於海,民賴其利。 甲寅,右司諫韓琦言:「大中祥符八年敕,犯銷金者斬。比下詔申警,其捕獲者固宜準敕從事。而審刑院創意定罪止徒三年,恐壞先朝之法,啟奢僭之漸,請復用祥符舊敕。」詔御史臺、刑部與審刑院、大理寺詳定以聞。
六月戊辰,資政殿大學士宋綬知審官院。初,翰林侍讀學士梅詢知審官院,虞部員外郎潘若沖求為白波發運判官,詢怒其求不已,因忿詈之,若沖亦出不遜語,詢即以其事聞。乃降若沖小處差遣,而詢亦代去。
西上閤門使、康州刺史、知雄州葛懷敏召對邊事,復遣還雄州,特授萊州團練使。右司諫韓琦言:「懷敏在武臣流輩,雖粗有才幹,卻未嘗別著勞效。朝廷名器,理須愛重。若臣僚能顯立邊功,未知何以獎勸。欲望特行追寢,以正濫賞之失。」不報。 丙子,三司檢法官孫抗請三司刑名之有疑者,如開封府例,許至大理寺商議,從之。抗,黟人也。 戊寅,罷天下舉念書童子。皇祐三年九月可考。
己卯,建州言自正月雨至四月,谿水大漲入州城,壞民廬舍。賜死者家錢有差【二】,葬祭其無主者。
帝留意農事,每以水旱為憂。甲申,詔天下州郡每旬上雨雪狀,著為令。
戊子,權知司天少監楊惟德等言:「來歲己卯閏十二月,則庚辰歲正月朔日當食。請移閏於庚辰歲,則日食在前正月之晦。」上曰:「閏所以正天時而授民事,其可曲避乎!」不許。張唐英政要云:景祐四年冬,司天上言:「明年正旦日食,此為三朝之始,人君尤忌之。請移閏月以避之。」上亦以為然,以問大臣。參知政事程琳曰:「日者觽陽之長,人君之象,今有所食,蓋陛下乾綱之道或有所虧而致,惟修德政可以免。」上曰:「卿言極是,朕亦思之,不如自責,可以答天變。」上畏天之變,不為日者所惑如此。
己未,詔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通墳典、明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及茂才異等四科,並同試策題。詳明吏理、可使從政,洞識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才任邊寄凡三科,各為策題。
秋七月丁酉,詳定茶法所張觀等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戊戌,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其乘輿服御等物,令三司務從簡約。
辛丑,賜討安化州蠻土軍緡錢。 庚戌,新作舍人院紫薇閣,上親篆其牓。
癸丑,賜襄州學田五頃。
丙辰,髃臣表上尊號曰寶元體天法道欽文聰武聖神英睿孝德,上不許。髃臣五上表,上謂宰相張士遜曰:「唐穆宗云:『彊我懿號,不若使我為有道之君;加我虛尊,不若處我於無過之地。』朕每愛斯言,卿等亦宜悉此意。」士遜懇請不已,上不得已,乃詔「英睿」二字不稱,餘從所請。熊克九朝通略:上以穆宗之言戒士遜,蓋有旨哉。
右司諫韓琦言:「前奉詔詳定鐘律,嘗覽景祐廣樂記【三】,睹李照所造樂,不合古法,皆率己意,別為律度,朝廷因而施用,識者久以為非【四】。今將親祀南郊,不可重以違古之樂上薦天地宗廟。竊聞太常舊樂見有存者,郊祀大禮,請復用之。」詔資政殿大學士宋綬、御史中丞晏殊同兩制詳定以聞。綬等言:「李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觽論以為無所考據。願如琦請,郊廟復用和峴所定舊樂。舊樂鐘磬不經照鐫磨者【五】,猶存三縣奇七虡【六】,郊廟殿廷,可以更用。」乃詔太常舊樂悉仍舊制,李照所造勿復施用。琦以五月上言,綬等以七月定議,今從本志,聯書之。
都官員外郎魏莊自陝西催市糴糧草還,既得對,乃面求為省府官。右司諫韓琦言:「莊人品凡下,止因王隨援引,得知赤縣,而三司希意薦舉,俾往陝西。辭日已賜三品服,今敢復有干□,請劾正其罪。」戊午,降莊通判揚州。
壬戌,御崇政殿,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著作佐郎田況、大理評事張方平,茂才異等邵亢。況所對入第四等,方平四等次。亢與宰相張士遜連姻,報罷。況遷太常丞,方平著作佐郎,通判江寧府及睦州。況,信都人;亢,丹陽人也。實錄云亢策字數少,不合格,今從亢本傳。王珪銘亢墓亦云:范仲淹薦亢應賢良方正科,時布衣被召者十四人,皆試祕閣,獨得亢一人。及試崇政殿,除建康軍節度推官。會有欲中傷宰相者,迺詐言亢與之連姻,命遂中格,人莫知其所以然。蓋張士遜娶馮氏,子娶邵氏,邵偶與亢同姓爾。士遜既不能辨,亢亦無言而去。
癸亥,策試武舉人。
八月丙寅,試武舉人騎射。 丁卯,復置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以兵部郎中直史館楊日嚴、度支郎中楊告為之。先是,陝西轉運使段少連言:「前為淮南轉運,偶值豐年,而上供之數得以辦集。然諸路各任所見,不相統屬,恐經久誤大計。」遂從少連之議,復命日嚴等。
癸酉,同提點京東路刑獄王繼祖,請自今諸路提點刑獄巡所部內,民有訴冤枉者,許受理之。詔聽受詞狀,送轉運司施行。
乙亥,知制誥鄭戩判刑部,集賢校理彭乘同判。仍詔自今常差大兩省一員,給添支錢一萬,同判給茶錢五千。
丙子,工部郎中、知制誥王舉正為契丹生辰使,禮賓副使張士禹副之;右司諫、直集賢院韓琦為正旦使,左藏庫使高繼嵩副之。
琦言:「繼嵩昨知環州,因軍士得遺箭,繫匿名文字,言繼嵩將叛,繼嵩心不安,乞還朝【七】。臣察其事之偽者有二,辨其惑者有一。繼嵩久在西邊,頗以勇敢聞,或為西賊所惡,設反閒而去之。不然,則馭下嚴,而為戍卒巧計以中之。此其偽可察二也。且繼嵩背義投誠,元昊必陰納其說,若元昊忠於朝廷,則當密奏其事,何必以遺箭達其叛狀乎?此又其惑可辨一也。臣愚以謂宜急遣繼嵩還邊,其元告匿名文字,亦乞論罪如律。外以杜黠賊行閒之謀,內以破惰兵詭中之計【八】,次以堅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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