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五

    卷一百五十五 (第3/3页)

士、中書舍人丁度為工部侍郎、樞密副使。度在樞密,建言:「周世宗募驍健,有朝出髃盜,夕補宿衛者。太祖閱猛士,實騎軍【二三】。請擇河北、河東、陝西就糧禁軍,以補禁旅之缺。」又言契丹嘗渝盟,備預不可忽。因上慶曆兵錄五卷,贍邊錄一卷。此據丁度本傳,附見。



    辛亥,詔保州、廣信安肅軍巡檢、都監,仍舊每月輪一員出巡邊。



    癸丑,徙知陳州、資政殿學士、吏部侍郎任中師知曹州。中師自言臣老矣,家本曹人,願得守曹,營歸休之計。上憐而許焉。中師兄中正歷守并、益、曹三州,又嘗為樞密副使,而中師皆繼踐之,人以為寵。



    五月丙辰朔,祠部員外郎張子奭為刑部員外郎,仍賜三品服,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張士元為內殿崇班,左侍禁,閤門祗候王正倫為東頭供奉官,以封冊夏國回也。



    丁巳,光祿卿□待問為祕書監,以其子育參政,例得推恩,而待問辭不拜。



    己未,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判集賢院王堯臣,翰林學士、史館修撰張方平,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判史館修撰余靖,並同刊修唐書。春明錄可考,嘉祐五年七月上所修唐書,欲詳載本末,當在此時。



    辛酉,賜在京開浚城壕役卒特支錢。開浚城壕,當求事始。



    壬戌,資政殿學士、工部尚書、知大名府程琳為資政殿大學士。琳兼河北安撫使,在七月戊子,本傳即於加大學士并言之,誤也。今從實錄,仍見本日。



    西人歸石元孫,諫官、御史奏元孫軍敗不死,為國辱,請斬於塞下,以示西人。宰相陳執中謂宜如所奏,賈昌朝獨曰:「在春秋時,晉獲楚將穀臣,楚獲晉將知罃,亦還其國不誅。」因入對,探袖出魏志于禁傳以奏曰:「前代將臣敗覆而還,多不加罪。」帝乃貸元孫。癸亥,削除官爵,編管全州。其子弟嘗授陣亡恩澤者,並追奪之。



    知曹州任中師請修廣州子城,仍請置巡海軍兩指揮,從之。景祐間,中師嘗知廣州,以州獨有子城而廢久不修,恐緩急無以禦盜。於是,太常少卿魏瓘實知廣州,遂城之,環五里。



    甲子,命翰林學士孫抃磨勘諸路提點刑獄課績。



    賜荊湖南路捉殺蠻賊禁軍、廂兵、土丁特支錢。



    戊辰,詔登聞鼓院自今勿收接蠻人文狀。以下溪州彭士羲等遣人齎狀求進,上令實封送樞密院,因有是詔。



    上封者多言諸路轉運判官競為苛刻,權均轉運使,州縣厭苦。侍御史王平請自今轉運判官不得專行按察,並須關報本司。己巳,詔見任轉運判官歲滿者皆罷。平,侯官人也。



    知制誥余靖前後三使契丹,益習外國語,嘗對契丹主為蕃語詩,侍御史王平、監察御史劉元瑜等劾奏靖失使者體,請加罪。元瑜又言靖知制誥,不當兼領諫職。庚午,出靖知吉州。



    錄故管勾靜邊寨弓箭手巡檢、西頭供奉官李文扆子士廉為三班奉職。文扆嘗通水洛城道,遇賊戰死故也。



    辛未,賜秦州修隴城川堡使臣、役卒銀絹有差。  丙子,補齊州進士王端為京東盜賊多處縣尉。初,端應募捉賊而親擒強幖盜全夥五人,故以命之。



    丁丑,徙知保州、吉州刺史劉渙知登州【二四】。登舊用刀魚船備海賊,後禁弛多盜,渙至,繕船備,仍多設方略,賊無敢入境者。手詔褒焉。  戊寅,詔河北緣邊人戶所占塘泊之利,官司毋得侵刈蘆葦,仍令本路提點刑獄田京專領之。



    己卯,遣內侍押班任守信往河北路教習陣法。



    庚辰,詔陝西、河東經略司選所部路分都監、巡檢使,大城寨兵官軍員指揮使,有膽勇知謀、曾立戰功者,以名聞。



    壬子,三班奉職王嵩為右侍禁,閤門祗候。西人既和,龐籍言:「元昊未通時,种世衡畫策,遣嵩冒艱險間其君臣,遂成猜貳,因此與中國通。請優進嵩官。」始自借職遷奉職,於是因對自陳,特有是命。此據种世衡傳,又云世衡聞野利兄弟已誅,為文越境祭之。按世衡以慶曆五年正月七日卒,此時野利兄弟未誅,兵家詭道,世衡或繆為此,亦不可知。然非事實也。今不取。又按夏國傳云:渭州百姓范仁美、姚家堡十將張遂詣王沿言,遇乞、綱浪淩、城逋諸人陰欲內附,沿遣仁美、遂持書入西界,事覺,元昊族三家,并殺仁美,配遂居攤糧城。此傳要未可信,然亦足以見野利兄弟被誅,不緣王嵩也。嵩但能離間元昊,使不仕野利兄弟爾。世衡越境設祭,果非事實。其事實當從記聞所載,龐籍奏仁美等,仍于皇祐二年四月見之。又據世衡傳,籍奏乞優進嵩官,亦止云離間元昊君臣,遂成猜貳,不云野利兄弟被誅也。然仲淹誌世衡墓,乃云嘗遣諜者入敵中,凡半歲,敵誅握兵用事者二三人,諜者還言其謀得行,而世衡已歿。上方懷來,故其績不顯。墓誌蓋亦謂野利兄弟果被誅,與世衡傳合,當更考之。或仲淹但憑世衡子古之言,要非事實也。皇祐元年十一月丙申,追贈种世衡團練使,合通此段看詳。熙寧四年十一月癸未,王元規乞贈父嵩官,可參考。



    癸未,詔吏部流內銓:「自今試初入官選人,其習文辭者試省題詩或賦論一首,習經者試墨義十道,並注合入官。如所試紕繆,試墨義凡九不中,令守選,候放選再試,又不中,與遠地判司。其年四十以上,依舊格讀律通,即與注官。仍命兩制一員同考試之。」



    甲申,馬軍副都指揮使、定國軍留後曹琮卒。車駕臨奠,為製輓辭。皇后亦再出視喪,就第成服。贈安化節度使、兼侍中,諡忠恪。琮小心謹畏,善贊謁,御軍嚴整。其歿也,家無餘資,但存兵書、邊奏而已。或不須載,更檢前例看。



    注  釋



    【一】又有白烏數百「烏」原作「鳥」,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三、宋史卷四五六李訪傳改。  【二】若事有干國家之大計「計」原作「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安陽集忠獻韓魏王家傳卷四改。



    【三】臣恐自此天下忠臣義士指弼為誡「此」下原有「而」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韓歐石以論救范富等責罷、同上安陽集刪。



    【四】亦是國家失體「國」原作「自」,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安陽集家傳卷四作「亦損國家大體」。



    【五】□初行至真州「真」原作「貞」,據宋史卷三○○杜□傳及續通鑑卷四七改。



    【六】宜州押司官□香誘其黨六百餘人「宜」原作「官」,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四九五蠻夷傳改。



    【七】鎮戎軍原作「靜戎軍」,按陝西路無靜戎軍,今據宋會要選舉一五之一三改。



    【八】河東緣邊州軍其上,同上宋會要有「河北」二字,疑是。



    【九】會要係此語於二月二十二日「二月」,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三月」。



    【一○】堂後官原作「後堂官」,據宋會要職官三之二四乙正。



    【一一】已赦曩霄罪「已」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二】高祖之從諫善用人不疑如此「疑」原作「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九講筵、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一三】夫去一善人而觽善人尚在下「人」字原作「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韓歐石以救范富等責罷、編年綱目卷一三、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七論杜衍范仲淹等罷政事狀改。



    【一四】雖皆歸於盡忠「皆」原作「各」,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五】夫權得名位則可行「權」下原有「者」字,據同上兩本及同上兩書刪。



    【一六】乃開天章召而賜坐「天章」下原有「閣」字,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刪。



    【一七】而行之以久「以」原作「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八】冀皆有效「皆」原作「其」,據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韓歐石以救范富等責罷、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九】而致身兩制「致」原作「置」,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二○】向傳師代之「傳」原作「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傳改。



    【二一】以水諭政「諭」原作「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改。



    【二二】十上章請罷「上」原作「二」,據編年錄卷五、宋史卷一二章得象傳改。



    【二三】實騎軍「騎」原作「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九二丁度傳改。



    【二四】知保州吉州刺史劉渙知登州「保」下「州」字原無,據東都事略卷六一、宋史卷三二四劉渙傳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