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二
卷一百七十二 (第3/3页)
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五四】,此算數非是【五五】,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其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間之,以其一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易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五六】,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豪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豪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五七】?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五八】?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與不依古法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尤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已大乎。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今方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然集賢校理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辨其是非焉。鎮說自謂得古法以下,並據兩朝律曆志。
丙戌,知越州、給事中魏瓘為工部侍郎、集賢院學士、知廣州。
初,命工部郎中王逵為太常少卿、直昭文館,代仲簡。而言者以今嶺外方用兵,逵非撫禦才,罷之,遂改命瓘。自儂智高反,所過輒破,獨廣州城守不下。朝廷追論瓘有築城功,既加爵秩,又給禁卒五千使往,且聽以便宜從事。
洛苑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曹修為廣南西路同體量安撫經制盜賊。修,琮子也。 詔諸州軍里正,押司、錄事,已代而令輸錢免役者,以違制論。先是,王逵為荊湖南路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羡餘,朝廷既降詔獎諭。由是,諸路競為掊克,欲以市恩,至破產不能償所負。朝廷知其弊,故條約之。此據實錄。本志但稱荊湖。慶曆元年八月,自湖南漕責處州。五年三月為江西漕,尋改湖北。八年二月自湖北改河東。不知本志所稱荊湖是南路或北路也。 詔學士院試人據所試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優等。會要四年六月十三日事。
丁亥,太子太師致仕王德用為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判鄭州。時將相王姓者數人,而閭閻婦女小兒皆號德用黑王相公。德用雖致仕,乾元節上壽,預班廷中,契丹使語譯者曰:「黑王相公乃復起耶?」帝聞之,遂更付以方鎮。
彰化節度使【五九】、知延州狄青為樞密副使。御史中丞王舉正言青出兵伍為執政,本朝所無,恐四方輕朝廷。左司諫賈黯言:「國初武臣宿將,扶建大業,平定列國,有忠勳者不可勝數,然未有起兵伍,登帷幄者。今其不可有五【六○】:四裔聞之,有輕中國心,不可一也。小人無知,聞風傾動,翕然嚮之,撼搖人心,不可二也。朝廷大臣,將鯭與為伍,不可三也【六一】。不守祖宗之成規,而自比五季衰亂之政,不可四也【六二】。青雖才勇,未聞有破敵功。失駕御之術,乖勸賞之法,不可五也【六三】。」御史韓贄亦以為言,皆不聽。時青面□猶存,帝嘗敕青傅藥除字,青指其面曰:「陛下擢臣以功,不問門地閥閱。臣所以有今日,由□爾【六四】,願留此以勸軍中,不敢奉詔。」
戊子,知宜州、文思副使宋克隆為禮賓使、知邕州。仍詔克隆招輯亡散,繕完城池,以慰安人民。
己丑,詔知廣州、桂州自今並帶經略安撫使。
庚寅,廣惠等州都大提舉捉賊、西京左藏庫副使武日宣,惠州巡檢、左侍禁魏承憲擊儂智高於廣州城下,死之。
壬辰,祕書丞、監郴州稅唐介為主客員外郎、通判潭州。
甲午,龍圖閣直學士、起居舍人李絢知蘇州,鹽鐵判官、祠部員外郎、祕閣校理石楊休知宿州。
初,絢為開封府,楊休為推官,有盜慈孝寺章獻皇太后神御服器者,既就縶以屬吏,榜掠,不得其情,輒釋去。及何中立代絢知府事,人執以來,中立曰:「此真盜也。」窮治之,卒服。絢楊休皆坐誤縱盜及於責。
丙申,北作坊使、忠州刺史、知坊州蔣偕為宮苑使、韶州團練使、廣南東路鈐轄。
詔廣南東、西路經蠻賊蹂踐處,夏稅未得起催。 禮賓副使王正倫權廣南東路鈐轄。
己亥,置廣南東西路、湖南、江西轉運判官各一員。
庚子,知宿州、司門員外郎朱壽隆提點廣南西路刑獄。朝廷懲嶺表無備,命完城,貴州守者虐用其人,人不堪命。壽隆馳至州,械守送獄,奏黜之,州人為立生祠。壽隆,台符子也。 注 釋
【一】監郴州稅「郴州」,原作「柳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九唐介劾張堯佐、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三一六唐介傳改。
【二】皆在其數「其數」,原作「數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乙正。 【三】昨為唐介顯涉結附「顯」原作「顧」,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二改。
【四】畫時進入「畫」原作「晝」,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三改。
【五】建州人也「也」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六】請以所當受錢畀之「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補。
【七】於是擢副三司「擢」原作「權」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八】民多破產失業「民」上原有「小」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五二刪。
【九】今但取小錢「取」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改。 【一○】亢池主波水往來送迎之事「池」原作「地」,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五○天文志三改。又「波」,上引宋史作「渡」,按本句文意,疑是。
【一一】天江原作「大江」,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二禮志五改。
【一二】挺言宜如漢橋玄「橋玄」原作「喬元」,據後漢書卷八一橋玄傳改。
【一三】顧理道如何「如何」原作「何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一致君七事乙正。
【一四】論薦者「論」原作「諭」,據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一五】刑法官接見雪罪睳勞之人「接」原作「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一六】臣謂皆非帝王推誠盡下之道也「盡」原作「待」,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一七】罪罟橫罥「罥」原作「冒」,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豈奎與拯同在諫省時論列「豈奎」原作「奎豈」,據宋本、宋撮要本乙正。
【一九】宜無後期不及之患「宜」原作「且」,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如謂戍兵不可遽減「戍」原作「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 【二一】方今邊鄙無事「無事」,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九再請移那河北兵馬及罷公用回易均作「不聳」。
【二二】僅有三二年之備「三二年」,原作「二三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乙正。
【二三】而河朔塗炭如此「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補。
【二四】諸軍即分屯於河南諸州「即」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補。 【二五】矜念元元「矜」原作「務」,據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二六】保安軍原作「保信軍」,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及宋會要兵四之四改。 【二七】量其家口數「口」原作「田」,據同上宋會要改。
【二八】韓絳等自江南安撫還「江南」原作「淮南」。按本書卷一七一皇祐三年八月丙戌條謂韓絳體量安撫江南東、西路,內殿崇班翁日新副之,下文亦明言「江西人,蕃賦重」云云,「淮南」當為「江南」之誤,因改正。下文「及絳自淮南還」,宋史卷一八二作「韓絳安撫江南還」,亦同改。
【二九】人蕃賦重「蕃」原作「繁」,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經略使夏安期言其便「其」原作「甚」,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九七兵志改。 【三一】監郴州稅唐介為秘書丞「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三二】是日「日」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改。
【三三】面如生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均無「面」字。
【三四】號為四目□牚「目□牚」原作「目□掌」,據宋本、宋撮要本改,下同改。又按宋史卷四四六孔宗旦傳「目□牚」作「瞠」,義同。
【三五】已見慶曆七年「七」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六】後八日乃破橫州「日」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本書下文癸丑條改。
【三七】傳蓋因曾鞏書「傳」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八】鞏書亦稱橫山寨「鞏書」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九】著周易旨要老佛雜說十篇各本均同,宋史卷四五八代淵傳及續通鑑卷五二「十篇」作「數十篇」。
【四○】及府罷原作「府及罷」,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四一】吾守臣也「臣」原作「城」,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史卷四四六曹覲傳改。
【四二】封川令率鄉丁弓手繼進「川」原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宋史改。
【四三】付汝兵柄「汝」原作「以」,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四四】師旦即臥內大鼾「即」下原有「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卷四四六趙師旦傳刪。
【四五】卒不勝「不」下原有「能」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王文公文集卷八八丁君墓誌銘刪。
【四六】六路轉運司仍舊以公牒往來「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宋史卷二九九許元傳及本書下文補。
【四七】命崇儀使知韶州陳曙領兵討儂智高「知韶州」,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均作「知桂州」,後者並加注:「長編作韶州」。案本書下文六月庚辰條,又有「知桂州崇儀使陳曙同捉殺蠻賊」,而同月乙亥條注云:「余靖知桂州日庚辰。」不宜同日有兩人知桂州,疑作「知韶州」是。
【四八】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是」原作「然」,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宋會要樂二之二七、通考卷一三一樂四、宋蜀文輯存卷八錄名臣奏議卷六○改。
【四九】河東之人謂之黑麻「麻」,治蹟統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均同,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诬」,宋會要樂二之二五作「黍」,上引通考作「禾」、宋史及同上宋蜀文輯存作「米」。
【五○】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止」原作「正」,據宋會要樂二之二六及同上通考、宋史、宋蜀文輯存改。
【五一】深八分一釐「分」原作「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宋史、宋蜀文輯存改。
【五二】好三寸以為度「度」原作「尺」,據周禮考工記玉人及上引宋會要、通考改。
【五三】同謂之周尺者「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宋蜀文輯存補。 【五四】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樂二之二七、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同上通考、宋蜀文輯存補。
【五五】此算數非是「數」下原有「之」字,據同兩本及同上書刪。
【五六】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會要、通考、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補。
【五七】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深尺」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補。
【五八】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重」原作「量」,據同上宋會要、通考、宋蜀文輯存及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改。
【五九】彰化節度使「化」原作「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五、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改。 【六○】今其不可有五「五」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六一】朝廷大臣將鯭與為伍不可三也此十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同上編年綱目作「大臣將恥與為伍三也」,宋史全文作「大臣將帥鯭與為伍三也」。
【六二】不可四也「四」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六三】不可五也「五」原作「四」,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六四】由□爾「由」原作「面」,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