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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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安石欲云除堂除、堂選知州外,盡許就差。公亮、韓絳以為知州當自朝廷除之。至是,上改定如安石所草,又讀至見在審官、銓合入遠人令權入近地,上曰:「當增云次遠及近地。」其後馮京言:「川峽差本土人知州不便。」上問其故,京曰:「今仕宦一任遠,一任近,而四路人許連任就四路,則是常得家便,實為大幸。」安石曰:「所以分遠近者,均勞佚甘苦。今內地人不樂入四路,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何須苦之使兩失優便?且此非特便於士人,省吏卒迎送勞費,尤為善法也。」其後馮京云云,日錄在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新、舊紀並書詔:「川峽、福建、廣南七路,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使立格就注,免其赴選。具為令。」
上因論及西事,王安石曰:「邊事極易了,止是朝廷綱紀未立,人趣向未一,未可論邊事。若論邊事,不須遠引先王,且令柴世宗有如此晏安之中國,當西夏數州之地、數歲之孤兒,不知還能掃除得否?」安石因論當獎用功賞,變移風俗。又言:「乾,君道也。非剛健純粹,不足以為乾。」曾公亮言:「當兼用道德。」上曰:「今一輩人所謂道德者,非道德也。」安石曰:「鄉原似道德而非道德也。」上曰:「其閒亦有是智不能及者。」安石曰:「事事苟合流俗,以是為非者,亦豈盡是不能也?」安石又言:「治天下譬如醫用藥,當知虛實寒熱。方虛寒時,純用烏頭、附子,不患過熱。」又言:「京師畿內爻□子賊多,今減降不當貸爻□子賊。」上皆以為然。
己卯,樞密都承旨、左監門衛將軍元仁政為左藏庫使、榮州團練使,除宮觀差遣;東上閤門使李評為樞密都承旨。都承旨舊用閤門使以上或大將軍,其後專用樞密院吏,而更用士人復自評始。初,上欲除評,問故事如何,王安石曰:「事果可,不須問故事。為物所制者,臣道也;制物者,君道也。陛下若問故事有無,是為物所制。」上以為然,故有是命。八月丙戌,九月乙未、己酉。 斬環慶路鈐轄李信、慶州東路都巡檢劉甫。初,夏人以兵十萬築壘于其境內,李復圭出陣圖方略授信、甫及監押种詠,使自荔原堡約時日襲擊。信等如其教,未至賊營,賊兵大至,信等觽纔三千,與戰不利,多所失亡,退走荔原堡。復圭急收前所付陣圖方略,執信等付寧州,命州官李昭用劾以違節制,詠以庾死。獄成,信等伏誅,荔原堡都監郭貴坐不策應除名,免刺面,決配廣南牢城。於是,王安石白上言:「復圭斬李信事甚當。」上曰:「文彥博、馮京皆不以為然。朕謂彥博等:卿且置官職,試以人命觀之,信所陷至八百人,如何反不死乎?」其實夏人初不犯漢地,復圭徼倖邊功,致信等敗戮,人皆冤之。既而彥博等欲牒夏人以復圭擅出界事,且乞降詔。王安石曰:「夏人但見復圭屢出侵之,不知所以,或當少有畏憚。若便牒報,示以情實,往往旅拒。」上曰:「善。」乃不果牒。實錄云夏人犯大順城,復圭命信等出戰。按:信等敗處乃荔原堡北,非大順城也。荔原堡北事在五月,犯大順城在八月。方敵犯大順城時,信等久已下獄,且將誅矣。朱本以王安石故,多為復圭諱,輒改墨本,云信等違復圭教令取敗。其附傳又云信等逗留違師期。皆非事實。范鎮銘復圭墓亦云信以違節度斬,蓋緣飾也。今並從元祐墨本及司馬光日記刪修。文彥博欲移牒,降手詔,據日錄在二十六日,今并書。新紀書:己卯,環慶路鈐轄李信、巡檢劉甫坐與夏人戰敗伏誅。舊紀于十月丙子乃書二人伏誅。案宋史亦以斬李信、劉甫等為夏人犯大順城時事,其荔原堡北之敗則缺而不書,俱誤。
提舉河北路常平等事王廣廉言:「一縣之事,不以繁簡,惟令佐二員,而主簿、縣尉所職各異。苟事有謬誤,非所職者,雖坐視其敝而莫得救止。欲令主簿專管勾稽簿書,尉專管捕盜依舊外,縣事並令通管。」從之。
詔中書,應大卿監以下陳乞恩澤,並檢條例進擬,不須面奏。
庚辰,廢清平軍為章邱縣、宣化軍為高苑縣。初,景德三年,即二縣置軍,分兵屯戍。至是,京東路監司以為無用,廢軍額為縣如故,仍歸戍兵於齊、淄二州。舊紀廢二軍附月末,新紀不書。 著作佐郎、刪定編敕曾布編修中書條例。四月五日編敕,九月六日中允、說書,十四日集校,二十五日戶檢。
夏人自壬申傾國入寇,攻圍大順城、柔遠寨、荔原堡、淮安鎮、東谷寨、西谷寨、業樂鎮,兵多者號三十萬,少者二十萬【二五】,圍或六七日,或一二日。 辛巳,環慶路都監、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高敏,鈐轄、皇城使郭慶,經略司指使、三班借職魏慶宗、秦勃,並為敵所殺。初,敵聲言齎百日糧趨鄜延,敏屢白李復圭曰:「兵家聲東擊西,兼環慶嘗破金湯、白豹等寨,釁隙已深,不可不備。」已而秉常果以三十萬趨環慶。副都總管楊遂駐兵大義寨,令敏為先鋒將。敵奪大順城水寨,攻圍愈急,敏力戰通路,自寅至午,且戰且前,斬獲頗多,至榆林,援兵不至,中流矢死。敵屯榆林,距慶州四十里,游騎至城下,陝右大震,積九日,敵乃退。高敏等戰敗,自十月丙寅移見于此敵屯榆林【二六】,游騎至慶州城下,積九日乃解圍去,並據李復圭附傳及司馬光日記。新紀云云,已注戊午日。
河東轉運使、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王廣淵為寶文閣待制,知慶州。知雜御史謝景溫劾李復圭擅興致寇,故以廣淵代之。初,欲除廣淵修撰,王安石曰:「韓縝知秦州,已得待制,兼廣淵數年前嘗為侍讀,當與待制。」上曰:「如廣淵,亦須察,恐飽則颺去。」然卒從安石言。既而御史范育言:「廣淵外雖敏給,中挾諼詐,不宜在侍從之列。況西戎未懷,謀帥為重。乞選文武謀勇之士,使帥一道,則邊患日清,中外蒙利矣。」不聽。
右羽林軍大將軍、邵州團練使令晏為左騏驥使,仍領團練使,為許州都監。先是,詔袒免親將軍已下聽補外,令晏雖大將軍,以首應詔。宗正司同學官保明堪任,使特命之。令晏為許州都監在九月己丑,今并書。
翰林學士司馬光言:「奉職考試武舉人,而法當先試弓馬,若合格即試策。緣弓馬者,選士卒之法,非所以求將帥者也。不幸而不能挽強馳突,則有策略將帥之才,不得預試,恐非朝廷建武舉之意。況試弓馬法,挽與把齊,猶不應格。自今欲乞試策優并挽弓及把者,皆聽就試。」中書請如舊制,上批:「再相度。」卒如中書所奏。朱本以為不曾施行,遂削去。今依新本復存之。若謂不曾施行即削去,則當削去者,又何止此也。
詔惠州阜民監錢專給韶州;岑水場買銅之費有餘,即給轉運司移用。初,三司判官張頡請罷本監鑄錢,而本路以謂歲得錢二十萬緡,用本錢外計得子錢十三萬緡,罷之可惜故也。
又詔:「嘉、蜀二州違朝旨,不報提舉常平倉司文字,委知成都府陸詵劾罪以聞。」詵尋卒,不果劾。詵卒在八月乙酉【二七】,今并書。初,遣使提舉常平倉貸青苗錢,詵言:「川峽【二八】四路與內地不同,刀耕火種【二九】,民食常不足,至種芋充饑。今本路省稅科折已重,蜀民輕侈不為積蓄,萬一歲儉不能償官,適陷民於死地可哀。願罷四路使者,如其故便。」并言差役、水利事皆不當改為。其後卒罷三路之使,獨置成都府路提舉官一員。朱本簽貼云會到陸詵後來別無劾到文字,遂刪去。今依新本復存之。詵奏疏,據司馬光日記在三月十八日。墨本云疏奏,遂罷三路之使。朱本改「遂」字,云朝廷為罷三路之使。要當考究三路罷使實月日,姑如此附見云。知嘉州、司門郎中王浹二年四月到任,知蜀州、駕部郎中高良佐二年四月到任,三年正月替,比部郎中燕介三年十一月到任。日記壬午二十五日又載司農奏成都轉運司決陵州公人,為以稅錢為青苗,令分析,恐范純仁得罪或緣此,當考。三月二十五日李南公兼常平可考。
癸未,上批:「聞在京諸班直并諸軍所請月糧,例皆斗數不足,內出軍家口虧減尤多。請領之際,倉界斗級、守門人等過有乞取侵□,甚非朕所以愛養將士之意,宜自今每石實支十斗。其倉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級人等祿賜、告捕關防、乞取條令,三司速詳定以聞。」先是,諸倉吏卒給軍食,欺盜爻□子取十常三四。上知其然,故下詔,且命三司條具。於是,三司言:「主典役人,歲增祿為錢一萬四千餘緡。丐取一錢以上,以違制論,仍以錢五十千賞告者,會赦不原。」中書謂:「乞取有少多,致罪當有輕重。今一錢以上,論以一法,恐未善。又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宜歲增至一萬八千九百緡。在京應千倉界人如因倉事取受糧綱及請人錢物,并諸司公人取受應千倉界并糧綱錢物并計贓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錢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三○】,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過致并與者,減首罪二等。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配沙門島。若許贓未受,其取與過致人,各減本罪一等。為首者依上條內合配沙門島者,配廣南牢城。仍許人陳告,犯人該徒給賞錢百千【三一】,流二百千,配沙門島三百千。若係公人,給賞外更轉一資。已上人,仍亦許陳首免罪、給賞。」從之。會要:提舉三司帳司曾布云熙寧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河倉條貫,按此乃是八月二十七日立倉法。舊紀書:「癸未,詔:諸倉給受燍量者,臨時多寡,並緣為姦,刻軍食十常三四【三二】。其增諸倉役人祿,立勾取重法。由是骞減運糧卒坐法者五百餘人,姦盜以故得不縱。後推以及內外吏,吏始重仍法【三三】。」新紀削去。削去其諛辭可也,如立倉法安可不書?
初,上言:「三司副使不才,如何更擇人?」王安石以為才難須務考績,上曰:「劉晏在江、淮,所任多年少俊銳之人,今如榮諲輩頹墮不曉事,何所用之?」曾公亮曰:「令□充奏更用人可也。」已而遂罷榮諲、張芻等,皆令補外。上又論判官多不才者,兼三司多侵奪有司職事,事非其事。安石曰:「三司所治,多是生事以取賂養吏人,不然則三司何至事多如此?止如綱運抵京,必令申三司然後庫務敢納,此不過吏乞千數百錢,然因此留滯綱運,而送綱者所費不但千數百錢而已。又三司所治事,近則太詳,遠則太略,所以詳近者,凡以為吏人便於取賂而已。若欲省此等事,則當先措置吏人,使廩賜厚而員不冗,然後可為也。人主理財,當以公私為一體,今惜厚祿不與吏人,而必令取賂,亦出於天下財物。既令資天下財物為用,不如以法與之,則於官私皆利。」此以上見日錄二年八月十四日,今依朱本附此。繼而上又謂執政曰:「吏人及場務、倉庫官,當人人賦祿。今不賦祿令受賕,既不免衣食公私之物,而因其受賕,生事壞法,費財者甚觽。若賦祿,則亦不過斂取公私之物還以衣食之而已。」故有是詔。此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詔相似【三四】,然有不同處,仍合留存。本志全因日錄聯此作一段。刑法志因日錄聯書作一段,略云:中書請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倣此法。倉法之設,內外骞增吏祿至百餘萬緡,皆取足于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役、利息錢,既不耗縣官,亦不加賦于民,而吏祿以給云云。又食貨志云:京師骞增吏祿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然皆取足於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役、利息錢等,而縣官骞入財用初無損少焉。當考。 又詔蔡河撥發隄岸、斗門公事等,並隸都大制置發運司。 甲申,賜大渡河南漖部川山前、山後百蠻都首領苴□敕書、器幣、襲衣、銀帶,以賀登位、貢馬等故也。
知唐州、光祿卿高賦提點陝西路刑獄。上批:「近令司農寺專主天下常平廣惠倉、農田、水利、差役事。今後每骞終,具下項事節聞奏,如有未盡事理,更增損指揮:天下常平、廣惠倉見在錢斛若干數目,夏、秋青苗錢散過若干數目,合收若干斛斗、已納若干、未納若干、倚閣若干、糴到諸色斛斗若干、斗直若干、出糶過若干、都收息錢若干、賑貸過若干,天下水利興修過若干處,所役過若干人功、若干兵功、若干民功,淤溉到田若干頃畝,增到稅賦若干數目,農田開闢到若干生荒地土,增到若干稅賦,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干事件,□減得若干民力。」此據會要、實錄刪修,云上批司農寺專主天下常平廣惠倉、農田、水利、差役事,自今歲終,可具常平、廣惠倉錢穀見在,夏秋青苗錢斂散、納欠、倚閤、糴糶、本息、賑貸、水利興修所役兵民,淤溉田畝及開闢生荒所增稅賦,差役更改數以聞。 發運使薛向等言:「近奏舉職方員外郎張穆之、虞部員外郎李文卿、開封府兵曹參軍張渙權管勾本司公事及準備差遣勾當。今來收受裝發,已成倫序。欲乞並差充本司勾當,張穆之仍乞與理運判資序。」詔從之,張穆之候一年,如職事修舉,即具保明聞奏。會要八月二十七日事,今附見。
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所言,看詳合歸有司二十二事:乞臣僚舉選人轉官循資狀令銀臺司直送銓收;使官員身亡,令止申審官院等;內外辟舉官并兩制及亡沒臣僚之家陳乞親戚差遣,乞止中書批送所屬施行;及乞今後差除官員合有支賜,即劄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賜亦依此;見任少卿監以上并分司致仕少卿監、宗室小將軍以上身亡孝贈,並劄下入內內侍省支賜,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軍支給;并乞罷進選人授差遣家狀;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陳乞服內成親,乞令立條;封王并節度使初除及移鎮等,合行管內布政,止令學士院檢舉。並從之;令臣僚支賜及孝贈,候修成式關送入內內侍省,依舊取賜。先是,上怪中書事多稽滯,王安石言:「臣屢奏中書事多,宜減省歸有司,欲諭編修條例官先具合減省名件逐旋進呈。」上許之。
乙酉,命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李壽朋同三司使、副使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候成,各賜一本,令三司通共遵守施行。
丙戌,閱濟州等武衛指揮兵九百五十六人□排軍陣。以提舉教閱、左藏庫副使劉舜卿為閤門通事舍人,指使梁寶等三人第減磨勘年,賜絹,□排兵十人、教頭二人、鎗刀手鬥擊刺十人並遷一級,餘賜帛有差。
詔令三司,今後應不帶職臣僚直舍人院及權領兩制差遣者,並支與見錢請受。會要八月事。
知大宗正丞張稚圭言:「今相度到宗室諸般請受券歷,分擘合為四百一十九道,乞付三司勾歷,逐月止隨料錢請勘,委實簡徑。」從之。會要八月事,記聞載張稚圭,有當考者。
詔:「近除東上閤門使李評充樞密都承旨,慮士人領職本院,待遇體式故事與吏人不同,可檢會先夏守斌、楊崇勳領職日體例施行。」
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府陸詵卒。實錄八月二十九日,已附二十四日,此可削去。
注 釋
【一】安石不欲令權僉以為當正除閣本無「不」字,據文義,「不」字疑當在「以為」之下。
【二】邛州堡「邛」原作「印」,據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續通鑑卷六七、西夏書事卷二二改。 【三】愛民可煩精潔可辱孫子九變篇作「廉潔,可辱也;愛民,可煩也」。
【四】選人原作「遷人」,據閣本及活字本改。
【五】責授「授」原作「受」,據閣本改。
【六】辛肅閣本、活字本均同。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三三作「韋肅」。
【七】發運原作「發遣」,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八改。
【八】後毀之云何「後」字原脫,據同上書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宋史全文卷一一下補。 【九】二萬編年綱目卷一八作「三萬」。
【一○】汝真欲戰也「真」原作「直」,據同上書及西夏書事卷二二改。
【一一】李宗亮正文作「李宗諒」。
【一二】因建軍「建」原「監」,據閣本及下文改。
【一三】給緡三二百萬「緡」下疑脫「錢」字。
【一四】則或東西據下文,疑當作「則或東或西」。 【一五】使民競入中以供軍糧爾「入」下原衍「關」字,據閣本刪。
【一六】上遂欲除定官如何「遂」下疑脫「問」字。
【一七】曾公亮其下疑脫「曰」字。
【一八】亦可復古徒流之坐移鄉之法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均無「之坐」二字。
【一九】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閣本、活字本及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均同。宋會要刑法一之七作「所有編管之人亦與免送他所」。
【二○】令州縣考察士民「令」上原衍「體」字,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一之七、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刪。
【二一】條析「析」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論肉刑改。 【二二】牒所部州軍闕報本處官閣本、活字本均同。按文義,疑「闕報」為「關報」之誤。
【二三】職官原倒,據閣本乙正。
【二四】差注人姓名「人」原作「入」,據文義改。 【二五】兵多者號三十萬少者二十萬閣本、活字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八均同。治蹟統類卷一五作「兵多者號二十萬,少者二萬」。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作「兵多者二十萬,少者不下一二萬」。
【二六】移見于此敵屯榆林「此敵」原作「北人」,據閣本及正文改。
【二七】詵卒在八月乙酉按下文「乙酉」當作「丙戌」。
【二八】川峽「川」原作「州」,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二陸詵傳改。
【二九】刀耕火種「刀」原作「力」,據同上書改。
【三○】一千流二千里「二千里」原作「一千里」。按宋刑統卷一名例,流刑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作「二千里」是。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五、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改。
【三一】犯人該徒給賞錢百千「人」原作「入」,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五改。
【三二】刻軍食十常三四「常」作「當」,據閣本及正文改。
【三三】吏始重仍法閣本、活字本均同。據上下文,疑「仍」為「倉」字之誤。 【三四】此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詔相似「似」原作「以」,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