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五 经籍考二

    卷一百七十五 经籍考二 (第3/3页)

公、刘向父子、班固皆不论著。唐刘子元知其伪矣。书不传於今,今号为子夏《传》者,《崇文总目》知其为伪,而不知其所作之人。予知其为唐张弧之《易》也。"晁之言云尔。张弧有《王道小疏》五卷,见《馆阁书目》云唐大理评事,亦不详何时人。

    容斋洪氏《随笔》曰:孔子弟子,惟子夏於诸经独有书。虽传记杂言未可尽信,然要为与他人不同矣。於《易》则有传,於《诗》则有序,而《毛诗》之学,一云子夏授高行子,四传而至小毛公;一云子夏传曾申,五传而至大毛公。於《礼》则有《仪礼 丧服》一篇,马融、王肃诸儒多为之训说。於《春秋》所云不能赞一辞,盖亦尝从事於斯矣。公羊高实受之於子夏,榖梁赤者,《风俗通》亦云子夏门人。於《论语》则郑康成以为仲弓、子夏等所撰定也。後汉徐防上疏曰:"《诗》、《书》、《礼》、《乐》,定自孔子;发明章句,始於子夏。"斯其证云。

    ※周易新论传疏

    《崇文总目》:唐阴洪道撰。洪道世其父显之学,杂采子夏、孟喜等十八家之说,参订其长,合七十二篇,於《易》有助云。

    ※《周易物象释疑》一卷

    《崇文总目》:唐东乡助撰。取卦互体,开释言象,盖未始见康成之学,而著此书焉。

    陈氏曰:东乡,一作东阳。《馆阁书目》又云:"守江陵尹。"东阳、东乡皆複姓也。其序言随事义而取象,若以龙叙《乾》,以马明《坤》。凡注疏未释者,标出为此书。

    ※《周易口诀义》六卷

    《崇文总目》:河南史证撰。不详何代人,其书直钞孔氏说,以便讲习,故曰口诀。

    晁氏曰:唐史证撰。钞《注疏》以便讲习,田氏乃以为魏郑公撰,误也。

    陈氏曰:《三朝史志》有其书,非唐则五代人也。避讳作证字。

    ※《周易正义补阙略例疏》一卷

    《崇文总目》:不著撰人名氏,其说自谓裨颖达之阙。

    陈氏曰:唐四门助教邢璹撰。按蜀本《略例》有璹所注,止有篇首释"略例"二字,文与此同,馀皆不然。此本亦浅近无理,姑存之。

    ※关子明《易传》一卷

    晁氏曰:魏关朗撰。元魏太和末,王虬言於孝文,孝文召见之,著成《筮论》数十篇。唐赵蕤云:"恨书亡半,随文诠解,才十一篇而已。"李邯郸始著之目云。王通赞《易》,盖宗此也。

    《朱子语录》:关子明《易》,伪书也。

    陈氏曰:唐赵蕤注。然《隋》、《唐志》皆不录,或云阮逸伪作。

    ※周易启源十卷

    晁氏曰:蔡广成撰。李邯郸云唐人,田伟置於王昭素之下,今从李说。巷首《德恒》、《德言》、《德肤》、《德翰》四篇,皆设为问对。凡三十六篇。

    ※《周易开元关》一卷

    晁氏曰:唐苏鹗撰。自序云:五代祖晋,官至吏部侍郎,学兼天人,尝制《八卦论》,为世所传,遭乱遗坠,而漏简尚有存者,鹗乃略演其旨於此。

    ※《周易流演》五卷

    晁氏曰:唐成元英撰。错综六十四卦,演九宫,以直年月日,推国家之吉凶。元英,道士也,故道藏录之。或云释仁英撰。未知孰是。

    ※《周易穷微》一卷

    陈氏曰:称王辅嗣。凡为论五篇。《馆阁书目》有王弼《易辩》一卷,其论《彖》、论《象》,亦类《略例》,意即此书也。又言弼注此书已亡,至晋得之,王羲之承诏录藏於秘府,世莫得见。未知何所据而云。

    ※《周易释文》一卷

    陈氏曰:唐国子博士陆德明撰。本名元朗,以字行。多授汉、魏以前诸家说,盖唐初诸书皆在也。卦首注某宫某世,用京房说。

    ※石经《周易周易指略例》共十一卷

    晁氏曰:伪蜀广政辛亥孙逢吉书。广政,孟昶年号也。《说卦》"乾,健也"以下有韩康伯注,《略例》有邢璹注。此与国子监本不同者也。以蜀中印本校邢璹注《略例》,不同者,又百馀字。详其意义,似石经误,而无他本订正,姑两存焉。

    夹漈郑氏曰:按石经之学,始於蔡邕。始也,秦火之後,经籍初出,诸家所藏,传写或异;笺传之儒,皆冯所见,更不论文字之讹谬。邕校书东观,奏求正定《六经》文字,灵帝许之。乃自为书,而刻石於太学门外,後儒晚学,咸所取正。奈当汉之末祚,所传未广,而兵火无存,後之人所得者亦希矣。今之所谓石经者,但刻诸石耳,多非蔡氏之经。

    ※《易轨》一卷

    晁氏曰:伪蜀蒲乾贯撰,专言流演。其序云:"可以知否泰之原,察延促之数",盖数学也。

    ※王昭素《易论》三十三卷

    晁氏曰:昭素居酸枣,太祖时,尝召令讲《易》。其书以注疏异同互相诘难,蔽以己意。昭素隐居求志,行义甚高,史臣以王烈、管宁比之。

    ※《易证坠简》一卷

    晁氏曰:皇朝天禧中,毗陵从事范谔昌撰。其书酷类郭京《举正》。如《震》卦《彖辞》内云,脱"不丧匕鬯"四字,程正叔取之;《渐》卦上六,疑"陆"字误,胡翼之取之。自谓其学出於湓浦李处约、庐山许坚,意者岂果有师承,故程、胡取之?

    陈氏曰:其上卷如郭京《举正》,下卷辨《系辞》非孔子命名,止可谓之"赞",系今《爻辞》乃可谓之《系辞》。又重定其次序。又有《补注》一,辨周、孔述作,与诸儒异。为《乾》、《坤》二传,末有《四时晷刻图》一篇。《馆阁书目》止一卷。又有《源流图》一卷,言纳甲、纳音者,即此下卷《补注序》中语也。世或言刘牧之学出於谔昌,而谔昌之学亦出种放,未知信否?晁以道、邵子文、朱子发皆云尔。

    ※陆秉《周易意学》十卷

    晁氏曰:秉字端夫,旧名东。宝元间,以此书奏御,敕书嘉奖。秉尝通判蜀州。首篇论《易》之名,颇采《参同契》之说。

    陈氏曰:其说多异先儒,穿凿无据。

    ※胡安定《易传》十卷

    晁氏曰:此解甚详,盖门人倪天隐所纂,非其自著,故序首称"先生曰"。又曰:新安王炎晦叔尝问南轩曰:"伊川令学者先看王辅嗣、胡翼之、王介甫三家《易》,何也?"南轩曰:"三家不论互体,故云尔。然杂物撰德,具於中爻,互体未可废也。"南轩之说虽如此,要之,程氏专治文义,不论象数。三家者,文义皆坦明,象数殆於扫除略尽,非特互体也。

    ※《周易言象外集》(《古易》)

    《崇文总目》:皇朝王洙原叔撰。洙以通经侍讲天章阁,乃集前世诸儒《易》说,折衷其理,依卦变为类。其论以王弼《传》为内,故自名曰《外传》。

    陈氏曰:其序言学《易》於处士赵期,论次旧义,附以新说,凡十二篇,十卷。

    又曰:《古易》十二卷,亦出王原叔家。上、下经惟载《爻辞》,外《卦辞》一、《彖辞》二、《大象》三、《小象》四、《文言》五、《上系》六、《下系》七、《说卦》八、《序卦》九、《杂卦》十。叶石林以为此即《艺文志》所谓《古易》十二篇者。按《隋》、《唐志》皆无《古易》之目,当亦後人依仿录之耳。

    ※邵古周易解五卷

    晁氏曰:古字天叟,雍之父也。世本范阳,而卒於洛。其学先正音文云。

    ※皇甫泌《易解》十四卷

    晁氏曰:泌官至尚书右丞,有《述闻》一卷、《隐诀》一卷、《补解》一卷、《精微》三卷,又有《纪师说》、《辨道》,通为八卷。陈氏曰:其学得之常山抱犊山人,而莆阳游中传之。刘彝、钱藻皆为之序。山人不知名,盖隐者也。泌尝守海陵,治平以前人。

    ※石徂徕《易解》五卷

    晁氏曰:景迂云:"《易》古文十二篇,先儒谓费直专以《彖》、《象》、《文言》参解《易》爻,以《彖》、《象》、《文言》杂入卦中者,自费氏始。孔颖达云:'王辅嗣又分爻之《象辞》各附当爻。'则费氏初变古制时,犹若今《乾》卦《彖》、《象》系卦之末欤!古经始变於费氏,卒大乱於王弼,惜哉!今学者曾不之知也。石守道亦曰:'孔子作《彖》、《象》於六爻之前,《小象》系逐爻之下,惟《乾》悉属之於後者,让也。'呜呼!他人尚何责哉!"家本不见此文,岂介後觉其误改之欤?

    陈氏曰:所解止六十四卦,亦无大发明。晁景迂言守道曰云云(见前段)。今观此《解义》,言王弼注《易》,欲人易见,使相附近,他卦皆然,惟《乾》不同者,欲存旧本而,已更无他说,不知景迂何以云尔也。按宋咸补注首章,颇有此意,晁误记耳。

    ※刘长民《易解》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刘牧长民撰。仁宗时,言数者皆宗之。庆历初,吴秘献其书於朝,优诏奖之,田况为序。又有《钩隐图》三卷,皆《易》之数也,凡五十五图,并遗事九。有欧阳永叔序,而其文殊不类。

    陈氏曰:黄黎献为之序。又为《略例图》,亦黎献所序。又有三衢刘敏士刻於浙右庾司者,欧公序,文浅俚,决非公作。其书三卷,与前本大同小异。牧《易》学盛行於庆历时。

    ※删定《易论》一卷

    陈氏曰:直讲盱江李觏泰伯撰,凡六篇,盖删刘牧《易图》而存之者三焉。《馆阁书目》作六卷,十九篇。觏先注《易论》十九篇,皆见集中,与此自为二书,当是合为十九也。

    ※宋咸《易训》、《易补注》,王刘《易辨》

    晁氏曰:咸自序云:"予既以《补注易》奏御,而男亿请馀义凡百馀篇,端因以《易训》名之。"盖言不敢以传世,特教其子而已。凡三卷,颇论陆希声、刘牧、鲜于侁得失云。

    陈氏曰:咸尝撰《易明》,凡一百九十三条,以正亡误。及得郭京《举正》於欧阳公,遂参验为《补注》十卷,皇祐五年表上之。别有《易训》,未见。《易辨》凡二十篇,为一卷。刘牧之学,大抵求异先儒,穿凿破碎,故李、宋或删之,或辨之。

    ※《周易圣断》七卷

    晁氏曰:皇朝鲜于侁子骏撰。本之王弼、刘牧,而时辨其非。且云众言淆乱,折诸圣,故名其篇曰《圣断》。

    陈氏曰:其书《乾》、《坤》二卦,不解爻象,欲学者观《彖》、《象》、《文言》而自得云。

    ※《易意蕴凡例总论》一卷

    晁氏曰:皇朝徐庸以《春秋》凡例,《易》亦有之,故著书九篇,号《意蕴凡例总论》。其学祖刘牧、陆秉云。

    陈氏曰:庸,皇祐时人。凡为论九篇。《馆阁书》又有《卦变解》,未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