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史记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第3/3页)

阜,即今山东曲阜。“博士”,官名,掌通熟文献,以备国君顾问。〔3〕“高弟”,才学卓异,品第高等。“弟”,通“第”。〔4〕“食禄者”,指领受俸禄的官吏和自有食邑禄田的贵族。

    客有遗相鱼者,〔1〕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2〕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注释】〔1〕“遗”,音wèi,赠送。〔2〕“免”,指免官。受人鱼则不廉,不廉则可能被免官。

    食茹而美,〔1〕拔其园葵而弃之。〔2〕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3〕燔其机,〔4〕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5〕 【注释】〔1〕“茹”,蔬菜的通称。〔2〕“葵”,即冬葵,一种蔬菜。〔3〕“出”,此谓休弃。〔4〕“燔”,音fán,焚烧。〔5〕“雠”,偿价,出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1〕坚直廉正,无所阿避。〔2〕行县,〔3〕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4〕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5〕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6〕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注释】〔1〕“楚昭王”,名珍(熊姓),春秋时楚国国君,公元前五一五年至前四八九年在位。〔2〕“阿”,音ē,迎合,奉承。〔3〕“行”,巡行视察。〔4〕“系”,拘囚。〔5〕“立政”,推行政令。〔6〕“当”,判断,判罪。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1〕过听杀人,〔2〕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3〕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4〕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5〕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注释】〔1〕“晋文公”,名重耳(姬姓),春秋时晋国(领有今山西大部、河北西南部、河南北部及陕西一角之地;都绛,故地在今山西翼城东南)国君,公元前六三六年至前六二八年在位。曾平定周王室内乱,以“尊王”为号召,对抗北向争霸的楚国,在城濮大败楚军,会盟诸侯,成为霸主,为春秋“五霸”之一。“理”,掌管刑狱的官员,法官。〔2〕“过听”,误听。〔3〕“傅”,附,硬加在……之上。〔4〕“寡人”,意谓寡德之人,古代国君用以自称,表示谦虚。这两句的意思是:你自以为是长官,所以要为下级担负罪责,那么寡人作为一国之君是不是也有罪责?〔5〕“听微”,审讯时能听察细微隐晦的情由。“决疑”,判决疑案。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1〕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注释】〔1〕“郢”,古都邑名,春秋楚国国都所在,故址在今湖北江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