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天部十三

    卷十三 ◎天部十三 (第2/3页)

避之,悉以文石为阶砌,至今犹存。



    孟奥《北征记》曰:凌云台南角一百步,有白石室,名"避雷室"。



    又曰:临贺有石方二丈,石有磨刀斧迹,春夏常明净,其迹甚新。秋冬则苔秽,故为雷公磨石。



    《庄子》曰:阴阳交争为雷。



    《文子》曰:夫目察秋毫之末,耳不闻雷霆之声;耳调金石之音,目不见太山之形。小有所志,必大有所忘。



    《曾子》曰:阴阳之气俱,则为雷。



    《淮南子》曰:阴阳相薄,感而为雷。



    又曰:荫不祥之木,为雷霆所扑。



    又曰:庶女叫天,雷电下击,景公台殒,支体伤折,海水大出。(庶贱之女,齐之少寡妇人也。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终不肯。女杀母以诬寡妇,妇不能自明,冤结叫天,天为作雷电下击景公之台。殒,坏之也。伤毁景公支体,水为之溢。)



    又曰:雷霆之声可以钟鼓写也。风雨之变可以音律和也。



    《抱朴子》曰:雷,天之鼓也。



    《鹖冠子》曰:昔者有道之君取政,非取于耳目也。夫耳之生聪,目之生明。两叶蔽目,不见太山;两豆塞耳,不闻雷霆。



    《孙子》曰:击电无停光,疾雷无余声。



    《河图帝通纪》曰:雷,天地之鼓。



    《河图》曰:玉虎晨鸣,雷声也。



    又曰:黄帝以雷精起。



    《六韬》曰:武王伐纣,雨甚雷疾,武王之乘,雷震而死。周公曰:"天不祐周矣!"。太公曰:"君秉德而受之,不可如何也。"



    伏侯《古今注》曰:成帝建始四年,无云而风,天雷如击连鼓,音可四五刻,隆隆如车声。



    《山海经》曰:羭(音榆)次之山有凫名橐{非巴},服之不畏电。({非巴}音肥、匪、备三音。)



    又曰:飞鱼如豚,赤文无羽,食之辟兵,不畏雷。



    《师旷占》曰:春雨初起,其音恪恪,霹雳者,所谓雄雷,旱气也。其鸣依依,音不大,霹雳者,谓之雌雷,水气也。



    又曰:春分有音如雷非雷,音在地中,其所住者,兵起其主,无云而雷,名曰天狗。行不出三年,其国亡。



    又曰:初,雷从金门起,上旬旱,下田熟,一曰岁中兵革起也。



    《风俗通》曰:雷不盖酱。俗说令人腹中雷鸣。



    《世说》曰:曹爽将诛,梦二虎衔雷公,若二升碗放着庭中。



    《华阳国志》曰:曹公从容谓先主曰:"今天下英雄,惟使君与操耳。本初之徒,不足数也。"先主方食,尖匕箸。会雷大震,先主曰:"圣人言迅雷风烈必变,良有以也。一震之威,乃可致此!"公亦悔失言。



    《郦炎对事》曰:或曰:"雷震惊百里,何以知之?"炎曰:"以其数知之:夫阳动为九,其数三十六;阴静为八,其数三十二。一阳动二阴,故曰百里雷。"



    《杂兵书》曰:雷电霹雳,破军中树木屋舍者,徙去,吉也。雷电风所从来不可逆而相代,宜慎之也。



    《物理论》曰:积风成雷。



    王充《论衡》曰:子路感雷精而生,尚刚好勇,亲涉卫难,结缨而死,孔子闻而覆醢,每闻雷鸣乃中心恻怛,亦复如之。故后人忌焉,以为常也。



    又曰:盛夏之时,雷电疾击杀人,谓之有阴过;饮食不洁则天怒,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也。此虚言也。道士刘春,楚王英使食不洁,春死,未必遇雷也。建武四年六月夏,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羊有何阴过而雷击之乎?俗以为天取龙杀人,罚阴过,与取吉凶不同,非实道也。



    又曰:图画之工,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形。



    又曰: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使之左手引连鼓,右手椎之。世人信之,莫不谓然。始复原之,虚妄之象也。



    ○霹雳



    《释名》曰:霹雳,折也。震,战也。所击辄破。若攻战也。



    《说文》曰:震,霹雳折物也。



    《穀梁传》曰:震雷为。



    《尔雅》曰:疾雷为霆霓。(郭璞曰:雷之急激者为霹雳。)



    《春秋繁露》曰:王言下不从,则金不从革,而秋多霹雳。霹雳者,金气,其音商,故应霹雳。



    《五经通义》曰:震与霆,皆霹雳也。



    《晋安帝纪》曰:义熙二年六月,震太庙鸮尾,彻壁柱,若有文字。



    《晋朝杂事》曰:元康七年,霹雳破城南高禖石。高禖,中宫求子象也。贾后将诛之应。



    曹嘉之《晋纪》曰:诸葛诞以气迈称,常倚柱读书。霹雳震其柱,诞自若。



    《列女后传》曰:河南李叔卿为功曹,应举孝廉。同时应人害之,使婢宣言叔卿淫其寡妹。同举人诣尹,以骨肉相奸,不合应孝廉。叔卿杜门自绝,女妹伤被淫之名,遂到府门自杀,叔卿亦自杀,明已无愆也。后三年,霹雳杀害叔卿者,以其死尸置叔卿冢前。其家收而葬之,秋又雷发其冢。



    《玄中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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